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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內3次以上虛假投訴列入黑名單

那麼, 該如何理解應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呢?在財政部2017年年底發佈的10個政府採購指導性案例中, 其中在指導案例2號“XX資訊服務雲平臺採購專案投訴案”中, 對有關舉證責任作了精闢的論述, 即:投訴是《政府採購法》確立的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 但投訴應依法進行。 投訴人用通過偷拍、偷錄、竊聽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進行投訴, 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秩序的, 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情形,

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此外, 根據相關規定, 投訴人不需承擔完備舉證的責任, 財政部門可以依行政職權要求採購人、代理機構提供投訴人無法掌握的證明材料, 這就事實上形成了舉證責任倒置, 即對於投訴人依法不應當獲取的保密資訊, 可通過財政部調查還原。

所以, 關於投訴人的舉證責任要把握兩點:一是, 投訴人對其投訴事項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但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二是, 財政部門可依行政職權要求採購人、代理機構提供投訴人無法掌握的證明材料。

關於被投訴人的舉證責任

94號令第二十五條還規定, “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覆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 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而原先的20號令規定, “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視同放棄說明權利, 認可投訴事項。 ”被投訴人不舉證而簡單地認可投訴事項, 不利於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投訴人應向財政部門提交據以作出質疑答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投訴處理中有關舉證責任分配、提供證據的要求、調取證據、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證據的審核認定等,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4. 詳細規定投訴處理“所需時間”

——明確是財政部門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回饋文書之日

——財政部門應對“所需時間”盡告知義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但由於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時, 有些專案需要檢驗、檢測、鑒定才能認定相關事實, 難以在30個工作日內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因此《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 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 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而此次94號令對於“所需時間”作出明確的界定, 即“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協力廠商、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回饋文書或材料之日,

並應將向相關單位、協力廠商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等所需時間告知投訴人。 如未盡告知義務而扣除相關所需時間, 將產生法律風險。

15. 增加駁回投訴的3種情形

——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虛假投訴的、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的

94號令第二十九條增加了三種駁回投訴的情形:

①受理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②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③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 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 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由於受理時間短, 一般受理時基於形式審查, 而在受理後進行實質審查, 如實質審查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可以駁回投訴,

這是完全必要的。

16. 對撤回投訴單獨作規定

——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終止處理常式

——但對投訴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應啟動監督檢查

94號令第三十條對撤回投訴做了明確規定,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 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常式, 並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撤回投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人的撤回投訴通知, 應當終止投訴處理常式, 並且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 包括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供應商。 在終止投訴處理常式後, 財政部門對於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仍應當啟動監督檢查程式。

17. 對採購檔投訴的處理

——依是否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是否簽訂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等情形分別處理

94號令對投訴處理的情形仍區分採購檔、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並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對採購文件提起投訴的處理,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並根據是否影響採購結果進行處理: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按照下列四種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但未簽訂採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種情形,相關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程式,追究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8. 對採購過程及結果投訴的處理

——投訴成立但不影響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

——投訴成立且影響結果的,分四種情況分別處理

對採購過程或者採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並根據是否影響採購結果分別處理。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應按照下列四種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從合格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應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四種情形,均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依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其前提條件仍是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且產生出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

19. 關於對廢標行為的投訴

——投訴成立的財政部門應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94號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該廢標行為無效。

在實務中要對“廢標”和“無效投標”加以區分。廢標情形應是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依法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

20. 關於虛假惡意投訴的法律責任

——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列入黑名單

94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列舉了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三種情形:①捏造事實;②提供虛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近年來,有投訴人在全國範圍內多次投訴,且查無實據,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因此為避免投訴人濫用投訴權,此次94號令規定,“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21. 對投訴處理事項的技術性完善

——對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的語言要求、公證和認證程式作了規範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日

近年來,有投訴人提交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對於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如何認定,原先的20號令未作明確規定。94號令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的語言要求、公證和認證程式進行了規範。

關於投訴期間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對期間計算作了明確規定。明確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94號令對投訴處理的情形仍區分採購檔、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並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對採購文件提起投訴的處理,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並根據是否影響採購結果進行處理: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按照下列四種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但未簽訂採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種情形,相關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程式,追究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8. 對採購過程及結果投訴的處理

——投訴成立但不影響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

——投訴成立且影響結果的,分四種情況分別處理

對採購過程或者採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並根據是否影響採購結果分別處理。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應按照下列四種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從合格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應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四種情形,均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依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其前提條件仍是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且產生出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

19. 關於對廢標行為的投訴

——投訴成立的財政部門應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94號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該廢標行為無效。

在實務中要對“廢標”和“無效投標”加以區分。廢標情形應是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依法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

20. 關於虛假惡意投訴的法律責任

——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列入黑名單

94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列舉了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的三種情形:①捏造事實;②提供虛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近年來,有投訴人在全國範圍內多次投訴,且查無實據,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因此為避免投訴人濫用投訴權,此次94號令規定,“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21. 對投訴處理事項的技術性完善

——對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的語言要求、公證和認證程式作了規範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日

近年來,有投訴人提交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對於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如何認定,原先的20號令未作明確規定。94號令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涉外和涉港澳臺證據的語言要求、公證和認證程式進行了規範。

關於投訴期間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對期間計算作了明確規定。明確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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