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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進行時」話說檢察之五|圖解刑事審判監督職能

檢察制服樣式的

變遷

檢本

1984年

新中國成立後, 我國檢察人員在很長時間裡沒有統一的制服。 1984年1月14日, 經國務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幹部穿著統一制服的幾項規定》,

首次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配發檢察制服。

84式檢察制服的設計,是參考羅馬尼亞、前南斯拉夫、前蘇聯、泰國等國家檢察官服裝資料, 同時結合我國具體情況設計的。 1984年5月1日,全國檢察機關第一次實現了統一著裝。

84式檢察制服的最大特點是“軍隊式制服”。 夏裝為米黃色,春秋和冬裝為豆綠色, 佩以肩章、肩徽和帶有國徽的大簷帽。 制服肩章為紅底鑲黃呢制長方形硬肩章,肩徽圖案為齒輪與穀穗簇擁著五顆金星。

1988年和1991年

1988年和1991年檢察制服經歷了兩次小改款。

1988年的修改主要是將夏裝由米黃色改為豆綠色, 這樣一年四季的檢察制服就全部統一成了豆綠色。

1991年進行了第二次換裝, 主要變化在於增加了檢察領花。 檢察領花為鋁質, 表面為金黃色,整體圖案由五角星、寶劍、松葉組成。

2000年

2000式檢察服改為西服樣式,顏色也變為國際通行的藏藍色, 用國際通行的胸徽作為執法標誌。 制服的變化也從司法“符號”方面折射出人們對於檢察權和檢察官的理解變化, 更能體現司法權威性和嚴肅性。

刑事

審判監督

檢察

刑事抗訴

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刑事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刑事審判監督職權的主要方式。

刑事審判監督

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刑事抗訴

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刑事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刑事審判監督職權的主要方式。

刑事審判監督

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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