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謝某是一家企業的試用期員工, 在公司上班後的一個多月, 他通過了試用期, 但公司未及時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在上班的第三個月, 公司讓其上交入職體檢, 卻發現謝某感染了愛滋病病毒。
於是公司以“申請人體檢不合格, 拒絕錄用”為由, 開除了該員工。 謝某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 要求公司支付轉正後兩倍工資的請求。 另外, 謝某認為轉正後公司未及時和他簽訂勞動合同, 在知道其是愛滋病感染者後將其開除, 屬於對他的歧視, 要求賠償, 讓公司放棄歧視, 與他簽訂至少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2017年12月, 內江市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 支持了謝某要求公司支付轉正後雙倍工資的請求, 否定了謝某要求公司與他簽訂至少一年固定期限合同的請求。 謝某不服, 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入職體檢是夠包含愛滋病檢測?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辭退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員工?這兩個問題是本案的焦點,
據北京某律師事務所陳律師表示, 我國《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國家實行愛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國家機關, 在招錄人員時都不得強制進行愛滋病檢查, 除非經過入職人員自願同意。 ”所以入職體檢不包含愛滋病檢測。 另外, 陳律師還說:“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僅不能夠辭退愛滋病的勞動者, 還需要尊重其平等就業的權利。
該律師表示, 公司以謝某患有愛滋病辭退缺乏法律依據, 是違法行為, 謝某有權要求賠償。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換句話說, 該公司以謝某攜帶愛滋病毒為由辭退該員工是違法行為, 但謝某無權要求公司繼續簽訂與其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企業辭退謝某要支付謝某額外一個月工資或提前一個月告知謝某。
對此, 很多網友表示, 雖然自己不歧視愛滋病患者, 也同情他們, 也願意為其捐款, 但是不願和愛滋病患者共事, 如果自己知道有愛滋病毒攜帶者入職自己的企業, 自己可能會離職。 對此, 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