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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體檢查出艾滋,公司拒錄用被起訴,律師:公司違法!

四川謝某是一家企業的試用期員工, 在公司上班後的一個多月, 他通過了試用期, 但公司未及時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在上班的第三個月, 公司讓其上交入職體檢, 卻發現謝某感染了愛滋病病毒。

於是公司以“申請人體檢不合格, 拒絕錄用”為由, 開除了該員工。 謝某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 要求公司支付轉正後兩倍工資的請求。 另外, 謝某認為轉正後公司未及時和他簽訂勞動合同, 在知道其是愛滋病感染者後將其開除, 屬於對他的歧視, 要求賠償, 讓公司放棄歧視, 與他簽訂至少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2017年12月, 內江市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 支持了謝某要求公司支付轉正後雙倍工資的請求, 否定了謝某要求公司與他簽訂至少一年固定期限合同的請求。 謝某不服, 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入職體檢是夠包含愛滋病檢測?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辭退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員工?這兩個問題是本案的焦點,

直線管理諮詢進行了調查。

據北京某律師事務所陳律師表示, 我國《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國家實行愛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國家機關, 在招錄人員時都不得強制進行愛滋病檢查, 除非經過入職人員自願同意。 ”所以入職體檢不包含愛滋病檢測。 另外, 陳律師還說:“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僅不能夠辭退愛滋病的勞動者, 還需要尊重其平等就業的權利。

該律師表示, 公司以謝某患有愛滋病辭退缺乏法律依據, 是違法行為, 謝某有權要求賠償。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因為該公司還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但陳律師還介紹到,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 該公司以謝某攜帶愛滋病毒為由辭退該員工是違法行為, 但謝某無權要求公司繼續簽訂與其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企業辭退謝某要支付謝某額外一個月工資或提前一個月告知謝某。

對此, 很多網友表示, 雖然自己不歧視愛滋病患者, 也同情他們, 也願意為其捐款, 但是不願和愛滋病患者共事, 如果自己知道有愛滋病毒攜帶者入職自己的企業, 自己可能會離職。 對此,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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