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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家暴雙雙申請“人身保護令”,全國少見

惠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的裁定書。 《東江時報》記者江勇龍 通訊員范洪剛 攝

夫妻雙雙都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1月22日, 東時記者從惠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經調查,

夫妻雙方均存在互相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 該院近日對雙方均作出裁定書, 禁止雙方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騷擾等。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 自2016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 這是全市法院發出的首份雙方當事人“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是比較少見的。

夫妻鬧離婚先後申請“保護令”

據介紹, 男女雙方均為70後, 在惠城區居住。 近日, 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水口法庭訴請與女方離婚。 當天下午, 女方也到法庭, 她以男方對其進行毆打、恐嚇、實施家庭暴力為由,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獲知妻子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後, 男方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引起承辦法官鄧繼榮和水口法庭負責人唐作培的注意。 經瞭解, 這已是男方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 第一次因女方不同意離婚, 法庭駁回離婚訴請。

夫妻均有家暴 報警10多次

法官傳喚雙方到法庭進行談話詢問, 雙方各執一詞。 女方稱, 男方存在對其實施家暴的情況。 男方則說, 妻子很強勢, 經常對他大打出手, 甚至女方家人不但不勸架, 還幫忙“數落”他。

隨後, 法官來到案中二人住所地的村委會、派出所、司法所、維穩中心、婦聯瞭解其二人情況。

根據從派出所調取的案件資料, 近3年來, 雙方因家庭糾紛導致的打架、爭吵, 已在派出所立案處理了10多次。 有證據證明雙方均存在互相實施家庭暴力、毆打的情況。

首次向夫妻雙方發出“保護令”

惠城區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合議後認為, 雙方的情形均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條件。 1月15日, 該院作出首份針對夫妻雙方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 禁止雙方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實施騷擾、跟蹤、接觸。

同時, 法院還向轄區村委會、派出所、司法所、婦聯、綜治辦等單位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據悉,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是第一次聽到夫妻雙方均申請並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在全國都少見, 具有典型意義。 ”惠州學院政法學院教授萬齊洲說, 惠城區人民法院發出首份針對夫妻雙方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映出居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正不斷地提升, 懂得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延伸閱讀

遭受家暴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惠城區人民法院水口法庭負責人唐作培介紹,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包括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之間。

據介紹, 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時,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是有具體的請求, 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在此, 唐作培提醒, 如果大家不幸遭遇家庭暴力的時候, 應積極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從而避免發生嚴重後果,

切勿忍氣吞聲或者做出過激行為, 提高自身權益保護意識, 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唐作培介紹, 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 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據瞭解,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如果家庭暴力狀況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仍未改善, 申請人可以在保護令失效前, 申請延長有效期。 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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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人身安全保護令”?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東江時報》記者江勇龍 通訊員盧思瑩 范洪剛 吳珠喬

記者江勇龍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東江時報》記者江勇龍 通訊員盧思瑩 范洪剛 吳珠喬

記者江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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