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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夥同他人強闖前女友家 與其男友發生衝突

男子酒後找前女友,與其男友發生衝突,心生不滿,就夥同他人強闖前女友家,毆打前女友和其男友。 近日,經福建省三明市尤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超、陳某濱、陳某睿、餘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

2016年10月9日,陳某超和朋友喝了酒後,打電話給前女友葉某某,遭到拒絕,又前往其住處敲門,與葉某某的男友發生衝突,扭打起來。 陳某超心生不滿,打電話給陳某濱,通過其糾集陳某睿、餘某某。 四人再次來到葉某某住處,對房門拳砸、腳踹,葉某某開門想勸阻四人,但陳某超不聽勸阻,在未征得同意下,強行闖入葉某某家中。

葉某某要求陳某超等人離開,陳某超等人拒不離開還踢壞其臥室木門,毆打葉某某及其男友,還造成一部蘋果5S手機損壞。 經鑒定,葉某某及其男友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的財物價值共計1690元。 2017年1月16日至2月16日,經公安機關傳喚,余某某、陳某睿、陳某超、陳某濱主動到案。 案發後,陳某超已賠償被害人9000元,並取得其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陳某超、陳某濱、陳某睿、餘某某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隨意毆打他人,造成2人輕微傷,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價值1690元,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陳某超、陳某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余某某、陳某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陳某超、陳某濱、陳某睿、餘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陳某超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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