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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迪車禍八個安全氣囊無一彈出,法院判賠54萬

據新華網報導一汽大眾奧迪A4汽車發生車禍安全氣囊無一彈出, 司機當場死亡, 一汽大眾賠償54萬餘元, 另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時間背景:

在交通部門到達檢查發現, 認定張某屬於張某酒後駕車全責, 但是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駕駛的奧迪A4L汽車8個安全氣囊始終未彈出一個。

張某母親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時張某駕駛的車輛因為沒有安全氣囊彈出導致兒子死亡, 所以將銷售公司陝西新豐博奧公司和汽車生產商一汽大眾起訴至法庭, 要求退車退款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其一審後吳某對於法院判決不服, 提出上訴。

根據吳某提供的死亡證明、戶縣公安局法醫學屍體鑒定報告等證據, 證實此次事故死者因為面部及身體直接撞擊車輛方向盤受傷致死。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發動機艙內幾乎所有部件掉落, 方向盤和駕駛員座椅後移與後排座椅重疊,

副駕駛座椅在原位, 但是正面安全氣囊均為打開。 在鑒定意見中還明確寫著:"經過勘驗綜合分析:在本次事故中該車正面氣囊具備打開條件, 但是該車未打開, 說明系統不能正常運作, 但是無法確是否存在缺陷。 該車未見有改裝跡象。 "

後經過法院確認, 一起大眾公司在2014年10月發佈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進口A4和國產A4L的通知;新豐泰博奧公司訴訟中也認可涉案車輛屬於該次召回範圍車輛之內。 但是新豐泰博奧公司稱通過群發短信、電話、通知公告等多種方式履行了召回義務, 但是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憑證。

法院審理:

法院最後經審理一汽大眾和經銷商應該承擔八成賠償責任。

西安市中院對於此根據:

《產品品質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 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

《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侵權責任法》第16條, 吳某主張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汽-大眾公司與新豐泰博奧公司應當賠償。

終極判決:一汽-大眾和經銷商陝西新豐泰博奧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應賠償死者母親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共54萬餘元。

在此還是提醒廣大車主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文明駕車, 安全第一。 希望各大經銷商、企業以誠實守信為基本交易原則, 應該擔起該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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