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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發佈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貼實施細則

電車匯消息:近日, 如皋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發佈了《2017年如皋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補貼細則明確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物件及補貼標準,

對申報資料及審核、資金撥付等提出了具體規範要求。

以下是政策原文:

2017年如皋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和南通市財政局、交通局《關於印發〈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通財綜〔2017〕6號)相關要求,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於購置本市銷售單位銷售的新能源乘用車。

(二)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貼標準見附件1。

二、申報資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3)列入國家推廣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後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4)銷售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等影本;

(5)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影本, 購銷雙方簽字確認的實際結算價格說明;

(6)註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影本;

(7)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8)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9)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

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 並保障用於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申報審核要求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 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後服務能力, 在本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 並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品質保證。 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 並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 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

四、資金撥付

五、明確職責分工, 落實主體責任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如皋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

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180124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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