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者, 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 但是由於在司法實踐中, 大部分的判決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的
雙方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互相賠償對方損失, 按照交強險的額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是11萬、醫療費是1萬元、財產為2000元;不足部分, 此時雙方按7:3的比例分擔。
【依據】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賠償比例劃分:
1、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 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 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事故一方為機動車, 一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
機動車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賠償對方損失, 不足部分,
這種情況下, 由於交通事故一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 相對處於弱勢地位, 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從保護弱者的人道主義出發, 制定了以上賠償劃分標準。
【依據】
(一)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 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 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 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 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二)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 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 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雙方均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
雙方都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 此時就沒有傾斜保護行人與非機動車的弱勢地位一說, 因此如果認定為主次責任, 所有損失按7:3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