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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假期間“賺外快”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案例】

2009年5月18日, 王先生進入某網路公司擔任技術總監, 雙方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 基本工資為稅前1.5萬元/月。 2010年10月14日起, 王先生持續向公司遞交病假單至2011年5月17日。 2011年4月18日, 公司以王先生“病休期間, 仍從事經營性事務, 並未在家休養, 涉嫌欺詐”, 對王先生已休“病假”按曠工處理, 認定其構成“嚴重違紀”為由, 解除了勞動合同。 事後, 王先生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先生病假工資2萬餘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6萬餘元, 對王先生的其餘請求不予處理。 因雙方均不服該裁決, 先後訴至法院。

【審理】

王先生提出:自己利用工作閒暇從事一些經營性事務, 並不被我國法律所禁止。 其向公司提交了正規醫療機構開具的病假單, 依法應當享受醫療期待遇。 現公司認定其存在曠工, 顯然與事實不符。 要求公司支付相關病假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6.6萬餘元;返還扣除的律師費、公證費1萬餘元。

網路公司認為:公司依法解除與王先生的勞動合同, 證據確鑿且盡到了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 現請求不支付王先生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間病假工資2萬餘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6萬餘元。

【判決】

法院認為, 本案王先生一方面向公司申請病假, 享受給予的病假待遇, 另一方面擔任他人公司的經理, 從事經營性工作,

嚴重違背其作為勞動者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公司據此認定王先生已休的相應病假屬於曠工, 並進而認定其嚴重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並無不妥, 因此,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王先生要求網路公司支付相關期間病假工資的訴訟請求;網路公司不支付王先生相關期間病假工資2萬餘元、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6萬餘元。 此外, 王先生要公司告返還被扣除的律師費、公證費10萬餘元, 因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 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結語】

看了這個案例, 我們可能會發現有能力多賺錢固然好, 但人在職場還是要誠實信用。 否則, 雞飛蛋打的不僅僅是當前的工作, 還有人品。

大家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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