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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組織的年會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背景】

年底了, 很多公司都在準備舉行年會, 一方面大家可以借此放鬆緊繃了一年的神經;另一方面也可以趁此機會獎勵優秀、骨幹員工並激勵全體員工。 年會本來對於公司和員工都是好事, 但每年的年會都會發生員工受傷的事件。

今天早上, 就有hr問我:“老師, 員工在公司年會遊戲中受傷, 可以認定工傷嗎?”

【解析】

要確定傷害是否屬於工傷, 就要瞭解哪些情況可以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詳見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裡指的工作時間不局限於上班時間;工作地點也不局限于上班時的工位。 由於員工參加的年會是由其所在公司組織的, 因此, 雖然年會的地點不在單位內部, 但也應視為工作地點, 同樣年會的時間也應視為工作時間。 因此員工參加企業組織或者受企業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 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 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 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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