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 河南藍信即將上會(IPO發審會), 距其首次提交招股書申報稿, 已過去900多個日夜。
從證監會官網披露的資訊可知, 河南藍新第一次提交IPO申報稿是在15年9月2日,
18年1月5日, 河南藍信提交第二版申報稿, 我們也得以瞭解其股權代持問題全貌。
據招股書披露, 河南藍信的主要創始人趙建州和張華, 二人曾經是鄭州鐵路局的職工(國有企業員工, 但不是國家公務員), 在職期間出來創業, 並與在職單位發生交易往來。
根據2008年印發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的規定, 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 如有該情況, 自該意見印發後一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
後來, 因為他們非親非故、關係不夠鐵, 為了解除股權代持鬧得不可開交, 最終鬧到了法院。 (詳細內容可在證監會官網查找, 本文不贅言)
河南藍信能否過會, 我們拭目以待。 但根據以往經驗, 不太樂觀。
上市時, 要求股權必須權屬清晰、沒有糾紛和爭議。 從法律角度而言, 股權代持是典型的權屬不清晰, 且是糾紛、爭議的高發誘因, 因此, 如果公司涉及股權代持, 那麼, 在這個問題得到根治前, 就暫時別想上市的事情。
證監會非常看重公司信息透明度, 如果一家公司有股權代持的情況, 即便已經規範解決並詳細披露, 監管機構還是會不放心, 誰知道你是不是全部都招了呢?萬一有隱瞞呢?萬一你是下一個保千里呢?
保千里的故事, 可謂股權代持引發血案的經典。
保千里是一家位於深圳南山的企業, 2015年3月, 通過資產重組成功借殼中達股份上市。 莊敏持有上市公司37.3%, 成為保千里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 並於2015年4月就任公司董事長。
2016年10月16日, 保千里發佈公告, 指出莊敏的股權已被司法凍結, 更是牽出狗血的代持劇情。
原來在上市之前, 莊敏就以9000萬元的價格, 轉讓了所持有的6%的保千里股權給一個叫李綠華的人。 雙方約定, 李綠華持有的保千里股權由莊敏代為持有, 不經李的同意, 莊敏不能將股權質押轉讓。 保千里借殼後, 李綠華持有的股權相對應持上市公司股權比例為3.68%, 可是很快, 李綠華發現自己的股票被莊敏質押換錢。 李綠華一怒之下就把莊敏給告了, 還向法院申請, 將莊敏所持有的保千里全部股權給凍結。
這事驚動了證監會, 查!不查不知道, 一查嚇一跳。 除了股權代持(違反上市承諾), 保千里在借殼的時候, 向銀信評估提供了9份虛假協定, 使保千里在重組時估值虛增2.7億元,
2017年8月, 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莊敏等人做出處罰。
保千里股票自2017年7月25日起停牌, 12月29日複牌後, 迄今已連續出現16個“一字板”跌停, 跌幅近56%。 若按2018年1月22日收盤價4.58元計算, 目前5家此前參與保千里定增的投資機構已虧損近70%。
目前保千里正在索賠徵集中……
對於正在創業的朋友, 有時股權代持是不得已而為之, 不是不能, 而是要講究方式方法, 總結如下:
1、保證股權代持協定為有效協定, 如果拿不准, 建議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2、選擇可以信賴的人士作為合作物件, 需要考慮對方的信譽、做事方式, 比如名義股東的選擇其實不太需要其具有良好的資金實力, 但是信譽品質為首要考慮, 其次就是會不會發生負債的情形等等;慎重的選擇應該是一切交易規避法律風險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條款的設置或者糾紛或麻煩發生之後的救濟;
3、股權代持協議的條款,務必仔細考量、量身定制,至少上面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都應該有所反映且規定較為合理的防控條款。主要的條款至少應該包括:
交易的性質(股權代持關係、誰是實際出資人、誰實際享有權利等等);
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比如實際出資人的出資義務,顯名股東的忠實義務等等;
誰來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以及另一方的監督以及知情權等等;
關於出現特殊情形的處理,比如: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等;
要詳細規定如果出現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或者不當行使權利或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等重要責任時,侵權方應向對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落實到違約金以及損失賠償的計算數額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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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是會不會發生負債的情形等等;慎重的選擇應該是一切交易規避法律風險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條款的設置或者糾紛或麻煩發生之後的救濟;3、股權代持協議的條款,務必仔細考量、量身定制,至少上面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都應該有所反映且規定較為合理的防控條款。主要的條款至少應該包括:
交易的性質(股權代持關係、誰是實際出資人、誰實際享有權利等等);
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比如實際出資人的出資義務,顯名股東的忠實義務等等;
誰來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以及另一方的監督以及知情權等等;
關於出現特殊情形的處理,比如: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等;
要詳細規定如果出現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或者不當行使權利或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等重要責任時,侵權方應向對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落實到違約金以及損失賠償的計算數額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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