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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轉非”後還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農轉非”後還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知識要點:我國實行“地隨房走”原則, “農轉非”人員如果仍對原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擁有產權的,

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 則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李某的父親是國有企業職工, 在省城裡工作, 李某的母親都是農村戶口, 住在農村, 有宅基地和房屋。 2008年, 李某和母親根據“農轉非”政策隨父親進城, 並把戶口轉為城市戶口, 隨父親一起生活, 老家的房屋無人居住, 一直空著。 2013年, 李某老家村委會的幹部突然打來電話, 稱李某一家的戶口都已經轉走好幾年了, 應當把宅基地退回村裡。 李某覺得自家在老家還有房屋, 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也登記在自家名下, 因此不同意將宅基地交給村裡。 可村幹部隔兩個月便催促一次, 李某很困惑, 不知道自家應否退回宅基地?

解析:農村宅基地是農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礎,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資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換言之,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沒有權利享有權益的。 因此, 從這條規定上看, “農轉非”人員由於其戶口已經由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 自然就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不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 也就無權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但另一方面, 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農村房屋屬於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 無論該公民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還是“農轉非”人員, 對農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因此, 根據我國“地隨房走”原則, 如果“農轉非”人員擁有地上房屋所有權,
其也相應地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但“農轉非”人員隨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喪失, 其對在宅基地使用權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 即,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 “農轉非”人員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權, 則其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會歸於消亡。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有關文件中也有規定,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 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 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 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本案中, 李某和其母親在“農轉非”之前是原來老家所在村的村民, 應當享有在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地隨房走”原則, 即使他們轉為城鎮居民後, 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 他們仍然對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權。

在地上房屋尚在的情況下, 村委會無權要求退回宅基地。

法律條文: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 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 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 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 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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