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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傳銷!“1040國家陽光工程”傳銷案宣判!

博白縣三男子覃某彬、劉某宏和黎某貴以大搞"1040國家陽光工程"為由, 拉攏親戚朋友“共同發財”, 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 發展下線。

近日,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案件進行終審宣判, 覃某彬、劉某宏和黎某貴均以組織、領導傳銷罪領刑。

【案情回顧】

被騙與行騙

“發財網”困住眾人

2010年1月, 覃某彬從外甥女的電話得知了一條“生財之道”:安徽省合肥市有很多生意做, 如果他在這裡開一家糧油商店, 就能賺大錢。

禁不住金錢的誘惑, 覃某彬奔赴合肥市。

“這是‘1040國家陽光工程’,

因國家對地方的投資有限, 為了帶動地方的經濟發展, 由民間進行組織、投資, 參與開發當地的專案, 所得利潤進行分紅……”外甥女話讓覃某彬更加深信這是一條快速發財之路。 於是, 在外甥女的介紹下, 他分四次交納了21份份子錢即69800元, 正式加入了“國家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業組織, 並取得了發展下線的資格。

之後將該傳銷組織從合肥市轉移到了蕪湖市。

投了這麼一大筆錢進去, 怎樣才能回本並繼續賺大錢呢?覃某彬想到了自己的親朋好友。

回到博白後, 覃某彬以發展“1040國家陽光工程”的名義, 把自己的兩個侄兒及同學三人騙到蕪湖聽課, 向他們灌輸快速發財致富的思想, 傳授發展下線的方法, 使他們交錢加入傳銷組織。

同時, 教唆他們編造開超市、開洗車場、搞裝修、做水電工程等虛假理由, 把更多的親戚、朋友、同學等誘騙加入該傳銷組織。 覃某彬成為第一代傳銷人員並從加入者交納的份子錢中拿取提成獲利。

一代發展一代, 一個完整的傳銷網路就此形成。

覃某彬在該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8452300元, 共計發展下線人員192人。 2011年, 覃某彬退出傳銷組織, 但是仍將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由傳銷組織管理。 2016年12月11日晚20時許, 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 在覃某彬的住所將覃某彬抓獲歸案。

無獨有偶

越來越多人陷入傳銷

2011年5月下旬, 劉某宏在朋友介紹下也加入到“1040國家陽光工程”傳銷組織。 為謀取非法利益,

他發展其大哥、堂弟等人加入該組織, 並引誘上述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錢財。

劉某宏共計發展下線人員104人, 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4806000元, 層級達到3級以上。 2017年6月15日, 劉某宏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並坦白其犯罪事實。

黎某貴則是於2012年經朋友介紹加入“1040國家陽光工程”傳銷組織。 他發展了女朋友、堂弟、初中同學三人為下線, 並引誘上述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錢財。

黎某貴共計發展下線人員38人, 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1880200元, 層級達到3級以上。 2016年11月16日16時許, 公安機關接到特請報告, 在博白縣某商店內將黎某貴抓獲。

該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覃某彬、劉某宏、黎某貴以連鎖經營為名, 要求參加者以交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從而騙取財物, 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且覃某彬、劉某宏從事非法傳銷的行為情節嚴重, 其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覃某彬、劉某宏、黎某貴共同故意實施犯罪, 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 覃某彬、劉某宏、黎某貴均積極實施犯罪, 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劉某宏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 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黎某貴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

屬坦白, 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覃某彬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三十萬元;被告人劉某巨集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十五萬元;被告人黎某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 覃某彬不服一審判決以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日前, 玉林市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隨著執法機關的嚴厲打擊, 傳銷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斷翻新, 但萬變不離其宗, 其本質仍是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

遠離傳銷的關鍵是如何識別傳銷?掌握這三條識別方法:

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

是否需要發展下級組成層級關係;

是否存在以發展人員數量為依據計酬。

如果符合這三個特徵,就可能涉嫌傳銷。一旦發現傳銷,要主動向黨的工商、公安機關舉報。

【知識點】何為“1040國家陽光工程傳銷組織”?

“1040”全稱為“1040國家陽光工程”連鎖經營業組織。該組織名義上是從事國家開發專案,實質上並無任何實體業務。該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69800元加入,申購21份傳銷產品以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下線人員的人數和申購產品份額作為晉級和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人員,騙取錢財。

所謂的“21份傳銷產品”,指的是份子錢,第一份交納3800元,剩餘二十份每份3300元,可一次性交完,也可分幾次或者二十一次交完,交足21份份子錢後返還19000元,所以實際交納50800元。

“1040”工程以拉人頭的形式發展下線。一個人只能直接拉三個下線,拉到三個下線之後,這三個下線就是傳銷第二代,第二代繼續發展下線,一直發展下去,形成金字塔模式。

所謂“晉級”,五級三階制即將傳銷成員分為五級:實習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並按這五個級別對下線進行抽成;“三階”即傳銷成員的晉升分為三階:實習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為一階,業務主任到業務經理為一階,業務經理到高級業務員為一階。最頂端的為“老總”。

“返利”就是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給的提成。一個人只能直接發展三個下線,這三個下線分為三條線路,傳銷第一代發展到第一條線路,也就是拉到一個人(第二代)加入傳銷組織,第一代傳銷人就能計取6000元的提成,接下來第二代繼續發展下線,第一代就在第三代以及之後的每一代下線的份子錢中計取1500元的提成;發展到第二條線路,也就是第一代直接發展的第二個人(第二代),第一代直接計取12000元的提成,從第三代參加者的加入金開始,第一代計取1500元的提成;第三條線路和第二條線路一樣。一直拿取到1040萬元,就可以離開傳銷組織。(根據案件審理過程整理)(楊天蘭)

其本質仍是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

遠離傳銷的關鍵是如何識別傳銷?掌握這三條識別方法:

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

是否需要發展下級組成層級關係;

是否存在以發展人員數量為依據計酬。

如果符合這三個特徵,就可能涉嫌傳銷。一旦發現傳銷,要主動向黨的工商、公安機關舉報。

【知識點】何為“1040國家陽光工程傳銷組織”?

“1040”全稱為“1040國家陽光工程”連鎖經營業組織。該組織名義上是從事國家開發專案,實質上並無任何實體業務。該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69800元加入,申購21份傳銷產品以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下線人員的人數和申購產品份額作為晉級和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人員,騙取錢財。

所謂的“21份傳銷產品”,指的是份子錢,第一份交納3800元,剩餘二十份每份3300元,可一次性交完,也可分幾次或者二十一次交完,交足21份份子錢後返還19000元,所以實際交納50800元。

“1040”工程以拉人頭的形式發展下線。一個人只能直接拉三個下線,拉到三個下線之後,這三個下線就是傳銷第二代,第二代繼續發展下線,一直發展下去,形成金字塔模式。

所謂“晉級”,五級三階制即將傳銷成員分為五級:實習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並按這五個級別對下線進行抽成;“三階”即傳銷成員的晉升分為三階:實習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為一階,業務主任到業務經理為一階,業務經理到高級業務員為一階。最頂端的為“老總”。

“返利”就是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給的提成。一個人只能直接發展三個下線,這三個下線分為三條線路,傳銷第一代發展到第一條線路,也就是拉到一個人(第二代)加入傳銷組織,第一代傳銷人就能計取6000元的提成,接下來第二代繼續發展下線,第一代就在第三代以及之後的每一代下線的份子錢中計取1500元的提成;發展到第二條線路,也就是第一代直接發展的第二個人(第二代),第一代直接計取12000元的提成,從第三代參加者的加入金開始,第一代計取1500元的提成;第三條線路和第二條線路一樣。一直拿取到1040萬元,就可以離開傳銷組織。(根據案件審理過程整理)(楊天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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