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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漢中同居男女賣親生女嬰買毒☆禁☆品,兩人及仲介均獲刑

2016年11月, 陝西男子何某某向當地警方諮詢, 自己花3萬元收養的女嬰無法上戶口。 警方認為這是一起拐賣兒童案件, 遂立案偵查。

2018年1月23日, 經漢中市中院二審裁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何雪某(女嬰父母)以及居中介紹獲利的白某, 分別獲刑。 李某、何雪某稱, 賣女嬰的錢用來吸毒以及日常開銷。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漢中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2017)陝07刑終第201號顯示, 2011年8月, 漢中市南鄭縣的李某、何雪某相互認識, 同年10月同居。 2012年12月, 何雪某產下一女嬰, 取名李某某。 李某、何雪某二人屬無業人員, 缺少收入來源, 且二人均在吸毒。

因經濟拮据, 二人商量將女嬰交給仲介白某某。 白某某以3萬元的價格將女嬰交給買主何某某。 後, 白某某截留1萬元, 又從交給李某的2萬元中扣除先前李某借其的5000元債務, 將其餘現金1.5萬元交給李某。 李某、何雪某二人將所得1.5萬元全部用於日常開銷及吸食毒品。

2016年11月, 何某某向警方反映, 自己“收養”的孩子上不了戶口, 警方認為這是一起拐賣兒童案件, 以涉嫌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後將李某、白某某、何雪某三人逮捕歸案。

該刑事裁定書顯示, 原審被告人李某、何雪某因生活拮据, 將其親生女嬰李某某“送養”給他人, 非法獲利2萬元;白某某居間介紹, 與收養方商量價格, 經討價還價, 收取所謂“營養費”3萬元, 並謊稱賣得2萬元而從中截留1萬元,

從中謀取利益目的明顯, 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 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判處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與此前所犯盜竊罪合併共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何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宣判後, 白某某提出上訴, 認為自己在這起案件中不是主犯, 同時其家庭困難, 要求對其判處緩刑。

刑事裁定書顯示, 經查, 在共同犯罪中, 上訴人白某某居間介紹, 與收養方討價還價, 收取所謂明顯不屬於“營養費”的巨額錢財, 從中謀利。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故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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