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宗娜是一家仲介公司的業務員, 2011年6月1日入職,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2016年11月20日, 單位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由, 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張宗娜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支援了她的請求, 單位對裁決不服, 起訴到法院。
張宗娜對單位的主張不予認可, 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 屬於違法解除, 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最後, 法院判決仲介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萬元。
說法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 因情況不同,
據此, 法院認定仲介公司的解除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構成違法解除, 須向張宗娜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