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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嫁妝是女方私人財產,現在是如何定性的?

在我國古代, 嫁妝是女方的私人財產, 離婚時可以直接帶走。 但是現在不一樣了, 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那麼如果離婚, 嫁妝女方可以要回嗎, 還是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嫁妝結婚登記前陪送的

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的財產, 一方婚前得到贈與的財產也是個人財產。 如果是女方父母陪送嫁妝是在婚姻登記前, 那麼嫁妝應該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離婚時不能分割, 女方可以要回。

2嫁妝結婚登記後陪送的

嫁妝是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 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 我們把它定性為贈與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贈與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 結婚登記後女方父母陪送的嫁妝, 若事先父母指明嫁妝只是贈送給女方, 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沒有約定的, 父母陪送的嫁妝則默認為對夫妻兩人的贈與, 該贈與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生活中, 結婚時一般都不會事先約定嫁妝的歸屬。 因此登記後才開始贈送的嫁妝, 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共同分割。

3嫁妝是房產的, 特殊處理

嫁妝是房產的, 需要特別說明。 婚前就已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

理所當然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若房產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責編 | 楊古月

來源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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