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沒有征地批文, 也能用地施工嗎?你不可不知的先行用地!》(☚點擊標題閱讀)一文中, 在明律師就時下在各地方建設領域頻頻出現的“先行用地”現象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作了羅列, 並對其可能對被徵收人造成的影響作了論述。 那麼, 被徵收人可能要問了, 面對如此咄咄逼人的政策支持下的征地項目, 被徵收人又該如何著手進行維權?征地批文這一重要抓手沒有了, 還能怎麼辦?本文, 在明律師為大家進一步分析這一現象可行的應對之策。
在明律師首先想指出的是, 先行用地這一產物的發展歷程, 是“政策重於法律”這一現象的真實反映。 它的法律依據, 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7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 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 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
然而, 法條中有一個“等”字, 這就使得“先行用地”的適用情形一下子被擴張成了“急需使用土地的, 就可以先行用地”, 這不能不說是中國話的無奈。
那麼, 現行的先行用地項目又依據些什麼呢?如在明律師在開篇提及的文章中所述, 主要是《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先行用地項目, 主要有2方面特點:
其一, 專案必須“重大”。 譬如《意見》中的如下表述:
對於國家重點水利水電工程, 在通過國土資源部用地預審、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已批准(核准)專案、水利工程初步設計已經批復或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出具先行建設任務認定意見後, 屬於工程建設範圍內的道路、橋樑、生活營區等施工前期準備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 以及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
先行用地辦理原則上限定在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水利水電工程範圍內。 對於地方審批(核准)的水利水電專案, 其中納入經批准的全國中型水庫建設規劃、並經有關流域機構審核同意的水利項目,
這裡面有“原則上”的限定, 但同時又有“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的範疇, 故此在實踐中例外的情況無疑是層出不窮的。
無論如何, 不是所有建設項目都能走“先行用地”這條捷徑的。 對於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先行用地專案, 被徵收人在面臨補償安置糾紛時是可以以此事實作為抓手進行法律審查的。
其二, 不得因先行用地這一程式上的“加速”而損害被征地農民權益。 譬如《通知》中明確指出:
……可向部申請辦理先行用地。 申請用地時, 必須說明擬用地符合預審要求和土地使用標準, 權屬清楚, 地類、面積準確;涉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 征地補償安置應徵得農民同意並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生信訪問題和突發事件。同時,嚴格限制動工建設範圍,不得超出先行用地批准範圍動工建設,超出的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簡言之,即使是“先行用地”專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然要有,且被征地農民仍然對徵收補償事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即方案的公告要看到,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要求聽證,對方案內容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事實上,政策層面對先行用地的重要限制、要求之一就是不能在徵收補償方面出現爭議、糾紛,要把涉及被征地農民權益的事情解決清楚了,地也要搞成“淨地”,才能進場施工。
故此,在明律師想重點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果您所面臨的徵收項目存在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村民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補償未能按時足額到位等情形,那麼先行用地在報國土資源部審批時是會遇到障礙的。實踐中一些項目拿到先行用地批文了,很可能涉嫌申報材料作假的情況!對此,廣大被征地農民可直接向作出先行用地批文的機關,即國土資源部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先行用地批文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在程式中爭取揪出涉案項目在征地補償安置上存在的種種漏洞與違法點,進而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創造條件。
至於“先行用地”這種制度本身的未來將會是怎樣的,我們只能拭目以待。至少,應當通過對《土地管理法》及其下位法的修改、完善來將這一制度的適用條件、法定程式、審查內容、救濟管道加以明文規定。靠“過期”的通知生存的制度,實在是與法治國家的精神不相符合的。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內容,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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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應徵得農民同意並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生信訪問題和突發事件。同時,嚴格限制動工建設範圍,不得超出先行用地批准範圍動工建設,超出的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簡言之,即使是“先行用地”專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然要有,且被征地農民仍然對徵收補償事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即方案的公告要看到,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要求聽證,對方案內容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事實上,政策層面對先行用地的重要限制、要求之一就是不能在徵收補償方面出現爭議、糾紛,要把涉及被征地農民權益的事情解決清楚了,地也要搞成“淨地”,才能進場施工。
故此,在明律師想重點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果您所面臨的徵收項目存在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村民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補償未能按時足額到位等情形,那麼先行用地在報國土資源部審批時是會遇到障礙的。實踐中一些項目拿到先行用地批文了,很可能涉嫌申報材料作假的情況!對此,廣大被征地農民可直接向作出先行用地批文的機關,即國土資源部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先行用地批文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在程式中爭取揪出涉案項目在征地補償安置上存在的種種漏洞與違法點,進而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創造條件。
至於“先行用地”這種制度本身的未來將會是怎樣的,我們只能拭目以待。至少,應當通過對《土地管理法》及其下位法的修改、完善來將這一制度的適用條件、法定程式、審查內容、救濟管道加以明文規定。靠“過期”的通知生存的制度,實在是與法治國家的精神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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