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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霸佔房產趕走91歲老母,法院絕不答應!

冬天的風如錐子般刺骨, 但91歲的寧老太卻依偎在車庫的牆邊瑟瑟發抖, 兒子劉某不但置之不理, 還在庭審中大鬧法庭。 為維護法律權威, 榮成法院對劉某作出拘留七日、罰款一萬元的決定,並判決被告劉某將因拆遷所置換樓房返還原告甯某居住。

案件回顧

寧老太膝下有三個子女, 大女兒和大兒子早已相繼結婚, 寧老太的丈夫去世後便與小兒子劉某共同居住, 劉某結婚後就搬了出去。 2015年正值舊村改造, 劉某將寧老太改造的樓房寫上了他和他兒子的名字, 當房屋要拆除時, 施工隊才發現寧老太還住在舊房子裡。

房子要拆了, 寧老太多次找到劉某, 劉某卻堅決不同意母親到置換房住, 致使寧老太無家可歸。 即便在村委的協調下住到了老年公寓, 劉某也不向老年公寓交費, 寧老太一氣之下將自己的親兒子告上了法庭。

起初, 法官對劉某還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釋法、勸說,

但劉某狡辯稱舊村改造後的房子是自己的, 堅決不同意寧老太到置換後的樓房住, 並且在法庭上藐視法律、辱駡法官、大鬧法庭。 為維護法律權威, 榮成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和決定。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 子女作為贍養人, 應當履行該義務。 劉某對母親提出的要求置之不顧, 這不僅違反法律規定, 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百善孝為先”的傳統美德。

贍養是子女的義務, 不贍養老人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還可能觸犯刑法。 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情節惡劣的行為, 可能構成遺棄罪。

古話說“養兒防老”, 父母能不辭辛苦撫育兒女長大成人, 兒女也應不講條件地照顧和贍養老人, 動物尚有“烏鴉反哺”、“羊羔跪乳”之舉, 我們理應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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