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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拆遷簽分家協定遺漏繼承人,協定被判無效

李先生與李女士系姐弟關係, 二人父親去世後留下兩處宅基地, 並未留下書面遺囑。 2012年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分家協議, 雙方約定兩處房產都歸李先生所有, 但若是房產拆遷, 李先生應給李女士一套二居室作為補償。 後來, 雙方對於房屋權屬產生爭議, 於是李先生訴至法院, 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分家協議的效力。 近日,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悉, 李先生與李女士為姐弟關係, 二人的父親于1997年去世, 去世時留下了兩處位於通州區某村的宅基地房屋。 老人去世時, 口頭交代將兩處房屋由李先生繼承,

但若兩處房屋被拆遷, 李先生應給李女士一套兩居室作為補償, 二人對老人的口頭交代都表示認可。 2012年, 兩處宅基地都面臨拆遷, 李先生為了確保獲得拆遷利益, 於是邀請李女士一同前往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分家協定》, 協定約定兩處房屋都歸李先生所有, 但拆遷後李先生應該給予李女士一套兩居室。 幾個月後, 政府開始拆遷入戶登記, 在摸排期間, 發現其中一套房屋登記在李女士名下, 於是將李女士也作為被安置人。 但李先生表示有分家協議為證, 兩處房屋的被安置人都應該是自己。 李女士表示不同意雙方簽訂的分家協定, 李先生無奈, 只能訴至法院, 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

法院經審理後發現:1997年, 李先生與李女士的父親去世時, 雙方的爺爺、奶奶尚未去世, 且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父親有八個兄弟姐妹也未去世。 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分家協議屬於對父親遺產的劃分, 而雙方的爺爺、奶奶同李先生、李女士一樣都是第一繼承人, 都享有對兩處宅基地房屋的繼承權利。 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分家協定的時候, 對父親的財產進行了分割, 應徵得爺爺、奶奶的同意, 直接對父親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行為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不能認定為有效。

法官提示

由於我國傳統習慣, 在現實生活中留下遺囑的情況極為少數。 這樣在去世後, 繼承人們往往會因為財產繼承產生爭執。 另外, 在分配遺囑時,

應考慮到所有繼承人的利益, 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只要子女同意就能夠使得分配財產的協議生效, 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 要全面考慮所有繼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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