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李女士系姐弟關係, 二人父親去世後留下兩處宅基地, 並未留下書面遺囑。 2012年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分家協議, 雙方約定兩處房產都歸李先生所有, 但若是房產拆遷, 李先生應給李女士一套二居室作為補償。 後來, 雙方對於房屋權屬產生爭議, 於是李先生訴至法院, 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分家協議的效力。 近日,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悉, 李先生與李女士為姐弟關係, 二人的父親于1997年去世, 去世時留下了兩處位於通州區某村的宅基地房屋。 老人去世時, 口頭交代將兩處房屋由李先生繼承,
法院經審理後發現:1997年, 李先生與李女士的父親去世時, 雙方的爺爺、奶奶尚未去世, 且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父親有八個兄弟姐妹也未去世。 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分家協議屬於對父親遺產的劃分, 而雙方的爺爺、奶奶同李先生、李女士一樣都是第一繼承人, 都享有對兩處宅基地房屋的繼承權利。 李先生與李女士簽訂分家協定的時候, 對父親的財產進行了分割, 應徵得爺爺、奶奶的同意, 直接對父親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行為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不能認定為有效。
法官提示
由於我國傳統習慣, 在現實生活中留下遺囑的情況極為少數。 這樣在去世後, 繼承人們往往會因為財產繼承產生爭執。 另外, 在分配遺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