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景公如何考核地方官?
安立志
義大利歷史學家貝內德托·克羅齊有一句名言——“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 單單引用一句名言太簡單, 有點“語錄病”的嫌疑, 我們不妨給出一個段落背景, 看看他的上下文:“在一切歷史判斷的深層存在的實際需求, 賦予一切歷史‘當代史’的性質, 因為從年代學上看, 不管進入歷史的事實多麼悠遠, 實際上它總是涉及現今需求和形勢的歷史, 那些事實在當前形勢下不斷震顫。 ”(《作為思想和行動的歷史》, 商務印書館, 2012年, 頁6-7)
本文提到的齊景公, 其所涉及的“歷史事實”自然是十分“悠遠”的。
晏嬰在東阿任職一事, 《晏子春秋》中有兩個版本, 分別見於第五卷“內篇雜上”之四“晏子再治阿, 而見信景公,
景公派晏嬰治理東阿, 僅止三年, 群眾反映強烈, “毀聞于國”。 景公不悅, 隨即召回晏子, 就地免職。 晏子報告說:“我知道我錯在哪裡了, 請讓我再到東阿治理一次, 三年之後, 一定挽回聲譽。 ”景公不忍, 答應了他的要求。 三年之後, 東阿果然“譽聞于國”。 景公非常高興, 召回晏子, 予以獎勵, 並詢問他何以前後兩次施政竟有如此明顯的反差, 晏子回答說:“前次治理東阿, 我在那裡開闢交通,
這次治理東阿, 我換了一個思路, 對於以往的做法做了謹慎地調整。 不再修築道路, 放緩基層建設, 當地的刁民高興;不再獎勤罰懶, 不搞勤儉孝悌, 當地的懶漢高興;靈活執法, 遷就強梁,
晏子的彙報, 其實體現了一個地方官極其鮮明、極其強烈的施政對比, 他指出, 在治理東阿問題上, 前期差點受到治罪受罰的, 恰恰是應當受到獎賞褒揚的;今天受到獎賞褒揚的, 恰恰是應當治罪受罰的。 正因如此, 他向景公婉拒說, 我不敢接受這種獎賞。 景公的態度如何呢?“景公知晏子賢, 乃任以國政, 三年, 而齊大興。 ”(《晏子春秋集釋》, 頁304)景公得知晏子之賢能, 從地方調到中央, 輔佐其治理國政, 三年, 齊國得到振興。
《晏子春秋》第七卷“外篇”之二十, 內容略有不同, 在治理東阿問題上, 無論經驗與教訓、正面與反面, 都是從民生、法治、吏制三個方面進行闡述的。 最後的結局也很不同。 晏子在彙報完前後兩個階段治理東阿的對比後, 向景公表示, “臣愚不能複治東阿, 願乞骸骨, 避賢者之路。 ”於是, 拜別國君, 轉身要走。 景公見狀, 趕快挽留, 並向晏子表示說, “子強複治東阿, 東阿者, 子之東阿也, 寡人無複與焉。 ”(頁478)意思是說, 就按照你的思路治理東阿吧, 我不再干預了。 這意味著, 一個時期內, 晏子仍是地方官。
在這裡, 我們至少可以思考三個方面的問題。
作為齊景公這個級別的領導人, 其治國施政的基本要求、基本標準是什麼?是一個體現公平正義的標準, 還是一個滿足虛榮浮華的標準?這不僅取決於“頂層設計”,更體現在地方官的考核。比如當代一些地方官員,片面強調增長GDP,無視制度正義、分配公平、環境保護、社會文明,甚至侵犯人民群眾的根本權利和利益。這樣的人不僅受不到任何懲處,反而得到提拔和重用。這較之晏子後一階段有些“矯枉過正”的“對比試驗”,豈非異曲同工?!
如何把握民意?齊景公對晏子的評價與處理,並非獨斷專行,表面看起來更像順應民意。然而,並非任何“群眾意見”都可稱為“民意”。晏子遭遇的“三邪”、“二讒”的意見,只代表和反映了不同社會群體與利益集團的意見,並不等於真正的民意。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些地方官施政時,甚至打著“聽證會”的旗號,遷就和傾向不同社會群體與利益集團,無視廣大人民的真正民意,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有司”出臺舉措,制訂政策,當然要考慮民意。然而,在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律化的情況下,一些法規、政策本身就是利益集團意志的體現。如此以來,這樣的法規與決策甚至不如兩千多年前晏子的決策。
既然景公感知的並非真正的民意,那麼,如何考察與測定民意呢?民意調查在當代民主政體之下司空見慣,已經形成一種相對科學、相對準確、相對公平的資料統計科學。他們不僅可以對公共政策進行“民調”,也可以對政治領導人進行“民調”。這樣的“民調”,通過科學的樣本選擇與資料計算,最大限度地避開了某些利益集團與相關群體的影響與干擾。相對科學、公正、準確的“民調”,不僅可以校正與監督公共決策的偏差與失誤,也可以提醒與制衡政治領導人的政治行為。而這樣的“民調”與齊景公所得到的“毀聞于國”或“譽聞于國”的所謂民意,是根本不同的。然而,這樣的“民調”,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等級授職制”(馬克思《法蘭西內戰》)的制度體系來說,對於我們多數的地方官來說,那是十分可怕的。
晏子任職東阿的“那些事實”,由以上的分析與思考可以感知,它們的確“在當前形勢下不斷震顫”,這也從一個側面佐證了克羅齊“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的道理。
還是一個滿足虛榮浮華的標準?這不僅取決於“頂層設計”,更體現在地方官的考核。比如當代一些地方官員,片面強調增長GDP,無視制度正義、分配公平、環境保護、社會文明,甚至侵犯人民群眾的根本權利和利益。這樣的人不僅受不到任何懲處,反而得到提拔和重用。這較之晏子後一階段有些“矯枉過正”的“對比試驗”,豈非異曲同工?!如何把握民意?齊景公對晏子的評價與處理,並非獨斷專行,表面看起來更像順應民意。然而,並非任何“群眾意見”都可稱為“民意”。晏子遭遇的“三邪”、“二讒”的意見,只代表和反映了不同社會群體與利益集團的意見,並不等於真正的民意。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些地方官施政時,甚至打著“聽證會”的旗號,遷就和傾向不同社會群體與利益集團,無視廣大人民的真正民意,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有司”出臺舉措,制訂政策,當然要考慮民意。然而,在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律化的情況下,一些法規、政策本身就是利益集團意志的體現。如此以來,這樣的法規與決策甚至不如兩千多年前晏子的決策。
既然景公感知的並非真正的民意,那麼,如何考察與測定民意呢?民意調查在當代民主政體之下司空見慣,已經形成一種相對科學、相對準確、相對公平的資料統計科學。他們不僅可以對公共政策進行“民調”,也可以對政治領導人進行“民調”。這樣的“民調”,通過科學的樣本選擇與資料計算,最大限度地避開了某些利益集團與相關群體的影響與干擾。相對科學、公正、準確的“民調”,不僅可以校正與監督公共決策的偏差與失誤,也可以提醒與制衡政治領導人的政治行為。而這樣的“民調”與齊景公所得到的“毀聞于國”或“譽聞于國”的所謂民意,是根本不同的。然而,這樣的“民調”,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等級授職制”(馬克思《法蘭西內戰》)的制度體系來說,對於我們多數的地方官來說,那是十分可怕的。
晏子任職東阿的“那些事實”,由以上的分析與思考可以感知,它們的確“在當前形勢下不斷震顫”,這也從一個側面佐證了克羅齊“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