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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診後誰來“買單”?業內人士:請患者參與診療共同決策

正義網北京1月26日電(見習記者 單鴿)近日,湖北荊門的郭女士有些糟心,曾經被診斷為“無受孕能力”的她卻在十多年後罹患了宮外孕。 認為醫院誤診導致其錯過“黃金生育期”,郭女士將醫院訴至法院,經過一審、二審,最終,郭女士獲得了13余萬元的賠償金。

一段時間來,因為誤診所帶來的醫患糾紛並不少見。 在郭女士事件曝光前幾天,就出現了“男子被診患艾滋‘等死’7年,再查為誤診起訴疾控中心”的報導。 大到癌症,小到感冒發燒,各種疾病都有可能出現被醫生“誤診”的情況。 特別是基於專業知識上的資訊不平等,往往加劇了醫患糾紛的解決。

患者為什麼會被誤診?誤診發生後,醫院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帶著輿論的關注,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醫生不負責任會導致誤診

知乎上有一個話題“看病被醫生誤診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回答者也不在少數,網友們紛紛列舉了自己看病時被誤診的經歷。

有的人調侃中帶著慶倖,有的人對醫生的誤診行為表示了諒解,而有的人則認為醫生的誤診行為“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加大了治療費用”。

“誤診過錯,在法律層面上我們通常認為是醫院方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委員樊榮分析說。

在醫療領域,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實行醫療行為過程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診療規範,保持足夠的小心謹慎,以預見醫療行為結果和避免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通俗來講就是醫師該詢問的情況沒詢問,該做的輔助檢查沒做,該請會診的沒請。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劉鑫表示,“如果這些沒有做,醫生就存在過錯,發生誤診的情況,醫生要對誤診的結果承擔責任。 ”

之所以會發生誤診的情況,在醫生層面來說,樊榮認為大多數是由於診斷過程中,醫生主觀陷入了“思維陷阱”,從而做出了不準確的診斷,這些“思維陷阱”包括:對診斷的先入為主、對假像的不假思索、對臆斷的不求甚解、對細節的疏忽大意等等。

同時,樊榮告訴記者,在醫學診療層面,醫學是有局限性的,依靠現有的醫療技術無法保證所有疾病均能夠被100%診斷明確。

多年前,時任廣東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就曾撰文透露:如果在門診看病,誤診率是50%;如果住到醫院裡,醫生查訪、討論了,該做的B超、CT、化驗全做了,誤診率是30%。

“同時,誤診是相對的。 ”樊榮說道。 臨床中,診斷標準的制定也是通過大量病例研究,在大量患者的資料中,人為劃定一條分割線,用以區分正常和異常。 “甚至會根據不同的疾病嚴重程度來進行人為的調整。 ”樊榮補充說,“這條線的劃分本身就存在著相對性。 ”

醫學不斷發展,誤診和確診隨著時間推移也並非一成不變。 “所謂的疑難病例,也正是在反復誤診和糾正的過程中,最終進行確診的。

”樊榮分析說。

在劉鑫看來,誤診的發生與患者也存在一定的關聯,患者的配合程度、患者對身體感受的描述、患者的就診時機等都會影響醫生的診斷,“倒楣的醫生看病頭,幸運的醫生看病尾”。

然而,現實中也不乏因為醫生不負責任所導致的“誤診”。 在一起被法院判決的案件中,患者出現嘔吐、血壓較低、心率較高狀況,但醫生認為是消化系統的問題,讓患者以補液治療為主。 留院觀察十幾個小時後,患者突發心悸,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最終認定,醫院存在醫療缺陷,判決醫院對患者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水準影響誤診發生率

山東眾成清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張曉莉律師告訴記者,一般來說,誤診事件中,患者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了侵害。

“有時也會侵犯患者的知情權和名譽權等。 ”樊榮補充說,“病人對自身疾病沒有得到正確的知情,即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 ”

不僅如此,誤診除了可能帶給患者身體上的傷害外,有時還會給患者造成精神上的傷害。

“但是,如果發生了誤診的情況,就一味地追究醫院的責任,追究醫師的責任,這是不公平的。 ”劉鑫認為。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準、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對此,樊榮也向記者表明,在診療實踐中,並非只要存在誤診就一定判定醫療機構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

“在評估誤診是否構成醫療過錯,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應考慮醫師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更要考慮到當時的醫療水準。”樊榮表示。

具體而言,就是對誤診行為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同時綜合考慮當時的醫療水準、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準、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2017年1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這起糾紛中,患者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錯誤的診斷,導致了患者疾病加重。

但是,法院審查後認為患者所患病例極少見、表現不典型,病情隨時在變化,不排除會有新的發現,醫院的診療行為符合當時的診療水準,且患者的死亡後果是由於其自身疾病所致,故醫院的醫療行為並無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也無因果聯繫,最終駁回了再審上訴人的請求。

“對於誤診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還需要通過相應司法鑒定來確定。”張曉莉說道,“誤診行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也要結合誤診原因和損害結果,經過醫療事故鑒定進行確定。”

鑒定後,該診斷行為若確定屬於誤診甚至屬於醫療事故,那麼就可以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醫院承擔的責任主要是侵權責任或合同違約責任。”張曉莉表示。

專家建議必要時請患者參與診療共同決策

在劉鑫看來,患者發現被誤診後,救濟的管道有很多。“現在二級以上的醫院都有投訴部門,患者可以向醫院投訴,醫院會按照正常的投訴程式來處理,看醫生在接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劉鑫介紹說。

如果患者對投訴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反映。如果患者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還是不滿意,認為權利受到了侵犯,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涉及到醫療侵權或者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劉鑫表示。

“但能否提起訴訟仍要看是否夠成侵權行為的相關要件。”張曉莉補充說,“並不是有了誤診行為就可以向主張醫院賠償,必須有相應的損害結果才可以。”

損害的結果包括對人身體上的傷害以及對人精神上的傷害。其中精神損害賠償在人身侵權案件中一般需要達到明顯的傷殘等級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援。

“因為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核心的問題在於醫院的過錯造成的誤診給患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到底有多大。”劉鑫補充說。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以“男子被診患艾滋‘等死’7年,再查為誤診起訴疾控中心”報導為例,張曉莉告訴記者,像癌症、愛滋病等疾病的誤診具備明顯的特殊性,在誤診行為中夾雜著對患者本人名譽權和社會評價的直接影響。因此,她認為在該案例中該患者可以此為依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患者在生活當中受到歧視,甚至可能造成家庭破裂,這些確實給患者造成了精神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就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了。”劉鑫說道。精神上的痛苦,抓不住,握不到,如何衡量?“這就體現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可能定量。”

“其實,對於誤診,醫患雙方都應該有一個正確的看待。”劉鑫告訴記者。

對醫方來說,要加強科普宣傳,加強醫方依法執業,依診療規範的要求執業。“有的醫務人員對患者就醫缺乏人文關懷,也缺乏按照相關規範進行操作,這方面要加強。”劉鑫說道。

“醫方還要加強診療過程中的告知制度管理,嚴格診療規範及病歷管理。”張曉莉補充說。

劉鑫還建議媒體以及相關的機構,加大對普通民眾的醫學科普宣傳。“對於患者來說,理應知曉醫學不是萬能的,醫學是有局限性的,醫學是個不完美的科學。”他表示,“在就診過程中,不要發現醫院存在過錯就直接認定醫院要對自己做出賠償,診療過程複雜且嚴謹,患方維權應當理智和科學。”

作為醫務工作者,樊榮則認為診療過程中醫患雙方要相互尊重。“醫方可以請患者參與診療,共同決策。”

對此,樊榮也向記者表明,在診療實踐中,並非只要存在誤診就一定判定醫療機構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

“在評估誤診是否構成醫療過錯,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應考慮醫師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更要考慮到當時的醫療水準。”樊榮表示。

具體而言,就是對誤診行為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同時綜合考慮當時的醫療水準、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準、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2017年1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這起糾紛中,患者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錯誤的診斷,導致了患者疾病加重。

但是,法院審查後認為患者所患病例極少見、表現不典型,病情隨時在變化,不排除會有新的發現,醫院的診療行為符合當時的診療水準,且患者的死亡後果是由於其自身疾病所致,故醫院的醫療行為並無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也無因果聯繫,最終駁回了再審上訴人的請求。

“對於誤診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還需要通過相應司法鑒定來確定。”張曉莉說道,“誤診行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也要結合誤診原因和損害結果,經過醫療事故鑒定進行確定。”

鑒定後,該診斷行為若確定屬於誤診甚至屬於醫療事故,那麼就可以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醫院承擔的責任主要是侵權責任或合同違約責任。”張曉莉表示。

專家建議必要時請患者參與診療共同決策

在劉鑫看來,患者發現被誤診後,救濟的管道有很多。“現在二級以上的醫院都有投訴部門,患者可以向醫院投訴,醫院會按照正常的投訴程式來處理,看醫生在接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劉鑫介紹說。

如果患者對投訴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反映。如果患者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還是不滿意,認為權利受到了侵犯,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涉及到醫療侵權或者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劉鑫表示。

“但能否提起訴訟仍要看是否夠成侵權行為的相關要件。”張曉莉補充說,“並不是有了誤診行為就可以向主張醫院賠償,必須有相應的損害結果才可以。”

損害的結果包括對人身體上的傷害以及對人精神上的傷害。其中精神損害賠償在人身侵權案件中一般需要達到明顯的傷殘等級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援。

“因為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核心的問題在於醫院的過錯造成的誤診給患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到底有多大。”劉鑫補充說。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以“男子被診患艾滋‘等死’7年,再查為誤診起訴疾控中心”報導為例,張曉莉告訴記者,像癌症、愛滋病等疾病的誤診具備明顯的特殊性,在誤診行為中夾雜著對患者本人名譽權和社會評價的直接影響。因此,她認為在該案例中該患者可以此為依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患者在生活當中受到歧視,甚至可能造成家庭破裂,這些確實給患者造成了精神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就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了。”劉鑫說道。精神上的痛苦,抓不住,握不到,如何衡量?“這就體現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可能定量。”

“其實,對於誤診,醫患雙方都應該有一個正確的看待。”劉鑫告訴記者。

對醫方來說,要加強科普宣傳,加強醫方依法執業,依診療規範的要求執業。“有的醫務人員對患者就醫缺乏人文關懷,也缺乏按照相關規範進行操作,這方面要加強。”劉鑫說道。

“醫方還要加強診療過程中的告知制度管理,嚴格診療規範及病歷管理。”張曉莉補充說。

劉鑫還建議媒體以及相關的機構,加大對普通民眾的醫學科普宣傳。“對於患者來說,理應知曉醫學不是萬能的,醫學是有局限性的,醫學是個不完美的科學。”他表示,“在就診過程中,不要發現醫院存在過錯就直接認定醫院要對自己做出賠償,診療過程複雜且嚴謹,患方維權應當理智和科學。”

作為醫務工作者,樊榮則認為診療過程中醫患雙方要相互尊重。“醫方可以請患者參與診療,共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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