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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被強拆,責任究竟該誰負?

京尚拆遷律師已經為大家分享解析過很多可以大致理解為“因‘告(找)錯了人’最終訴訟失敗, 維權力度疲軟, 難以幫助被拆遷人實現維護自身權益、提高拆遷補償之維權目的”的拆遷維權案例。

今天京尚拆遷律師和大家分享的這個關於拆遷訴訟維權的新知識點, 也是圍繞著“有沒有找對責任人”這個問題。

更具體地來說,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 當被拆遷人遭遇強拆時, 應追究的是“組織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另外, 我們今天將談到的這則案例對我們之前曾經講解過的養殖場關停搬遷問題也有所涉及,

大家可以關注。

先來看最高院公開的這則再審案例。

再審申請人為重慶市某縣一畜牧飼養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鄧某。 2016年4月, 鎮政府作出《關於關停拆遷該牲畜飼養場的通知》, 要求合作社在規定期限內關停搬遷至規定區域內, 並將硬體設施於規定日期(4月26日)前全部拆除清場, 並強調如該養殖場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搬遷, 則鎮政府將請示縣環保局執法大隊和縣農委進行強拆, 且根據縣委、縣政府和縣拆遷辦的政策規定將不給予任何政策補償。 2016年5月15日, 鎮政府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 要求該合作社於5月15日前自行實施拆除, 次日, 鎮政府對涉案建築實施了強制拆除。

合作社不服該行政行為,

向重慶市政府提起行政覆議, 請求確認縣政府承擔違法強拆合作社養豬場的法律責任, 該覆議申請被重慶市政府駁回;合作社不服該覆議決定, 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撤銷該覆議決定, 合作社的該訴訟請求被重慶市第五中院駁回;後合作社提起上訴, 結果仍是被二審法院重慶市高院判決駁回。 於是合作社又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 依法再審, 最高院最終仍作出了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

從最初滿懷希望提起行政覆議, 到最終再審申請被駁回, 合作社的維權之旅持續了超過一年又三個月的時間, 但合作社發起的維權攻勢卻屢屢被輕鬆化解, 且一審、二審和再審判決/裁定駁回的理由全部都是同一個——被拆遷人找錯追責對象了。

解析

大家一定覺得很困惑, 這次怎麼又是告錯了呢?京尚拆遷律師下面就結合法院的審理裁判意見來為大家做解答。

就本案來說,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到, 實施強拆行為的是鎮政府,

但強拆受害人(合作社)提起行政覆議時針對的卻是縣政府。 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理解, 鎮政府實施強拆, 一定是由於上級縣政府的“指使”, 那麼被拆遷人要維權, 針對和打擊的對象就該是“背後黑手”。 但本案被拆遷人(合作社)屢戰屢敗的癥結就在這裡。

根據《行政覆議法》的規定, 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但在本案中, 被強拆合作社申請覆議的行為是縣政府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的統籌調配和工作組織, 該行為僅作用於相互配合從而確保行政目標實現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級行政機關內部, 並未直接影響到被強拆合作社的權利義務, 對其產生實際影響的是鎮政府實施強拆這一具體行政行為,

也就是說, 被拆遷人(合作社)告縣政府是於法無據的, 縣政府的工作組織行為不屬於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

由上可知, 重慶市政府作出駁回合作社的覆議請求的這一覆議結果並無不當, 這也是一審法院駁回合作社訴訟請求的關鍵裁判理由。 因此, 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駁回合作社的上訴/再審請求, 根本原因都是被拆遷人找錯了追究的對象。

這一強拆案件進行到這裡, 讓我們覺得很遺憾的是, 被拆遷人有尋求法律途徑維權的意識, 也有堅持維權一年多不放棄的決心和毅力, 但僅僅因為開了一個不那麼恰當的頭, 才導致了隨後屢屢碰壁的結果。

所以說, 好藥還需尋良醫。 被拆遷人如果在拆遷維權過程中發現自己一直碰釘子、踢鐵板, 先不要急著指責法律無用、政府不公,先向專業拆遷律師求教一下,確認自己的發力方向是否正確。拆遷維權過程中不是不允許絲毫的表面“失敗”,但被拆遷人必須要明確,自己在維權過程中碰到的那些軟硬釘子,到底是能夠起到“聲東擊西”或“圍魏救趙”的奇效,並有利於自己實現拆遷維權這一終極目標的;還是僅僅是在浪費時間做無用功。

最後,由於本案涉及養殖場關停拆遷,京尚拆遷律師在這裡也提醒有相關困擾的被拆遷人,不管是否出於環保禁養等政策原因進行的養殖場關停搬遷,直接蓋棺定論“不予補償”都是於法無據的,不管是出於政策調整要求還是出於公共利益需要,對畜牧養殖場進行關停搬遷,都需要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

如果拆遷方以種種理由壓低補償標準甚至明目張膽地逃避補償責任,被拆遷人都應該主動積極地求助專業人士,適時適當地啟動法律程式開展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先不要急著指責法律無用、政府不公,先向專業拆遷律師求教一下,確認自己的發力方向是否正確。拆遷維權過程中不是不允許絲毫的表面“失敗”,但被拆遷人必須要明確,自己在維權過程中碰到的那些軟硬釘子,到底是能夠起到“聲東擊西”或“圍魏救趙”的奇效,並有利於自己實現拆遷維權這一終極目標的;還是僅僅是在浪費時間做無用功。

最後,由於本案涉及養殖場關停拆遷,京尚拆遷律師在這裡也提醒有相關困擾的被拆遷人,不管是否出於環保禁養等政策原因進行的養殖場關停搬遷,直接蓋棺定論“不予補償”都是於法無據的,不管是出於政策調整要求還是出於公共利益需要,對畜牧養殖場進行關停搬遷,都需要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

如果拆遷方以種種理由壓低補償標準甚至明目張膽地逃避補償責任,被拆遷人都應該主動積極地求助專業人士,適時適當地啟動法律程式開展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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