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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旅行拒絕下船,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韓國英文電視頻道“阿裡郎電視臺”(The World On Arirang)3月12日消息, 11日中午時分, 一艘名為歌詩達·賽琳娜號(Costa Serena)的國際郵輪抵達韓國南部度假勝地濟州島時, 3400名中國遊客拒絕下船。

“阿裡郎電視臺”報導截圖

另據韓聯社12日報導, 當時碼頭上已經有80餘台觀光大巴在等候, 濟州免稅店等購物場所和數十名導遊也做好了接待準備, 當得知中國遊客拒絕下船的消息, 都不知如何反應。

當地負責出入境檢疫工作人員指出, 雖然近來部分乘坐郵輪來韓的中國遊客曾拒絕下船, 但像這次全體拒絕下船還是首次。

韓國媒體認為, 這一事件或與中國民間近期對“薩德”的抗議有關。

那麼, 從法律的角度看, 拒絕下船會有什麼後果呢?

這要看遊客簽的是旅行合同還是運輸合同。

韓聯社報導截圖

若是運輸合同, 那麼遊客只是改變了自己在過境地的具體安排, 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變化, 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但在涉外旅遊情況下, 需要注意當地的簽證規定, 是否可以免簽停留。

若是旅行合同, 那麼要看是否損害了旅遊公司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

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旅遊局2015年共同制定的《上海市郵輪旅遊合同(示範文本)》規定,

遊客“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 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 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也就是說, 旅遊公司可以提出索賠, 但需對自己的損失提出舉證。

一般來說, 遊客拒絕下船會導致行程拖延, 損害其他旅行者的利益;但由於遊客和遊客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 受損遊客只能向旅遊公司就行程拖延索賠, 然後旅遊公司再去找拒絕下船的遊客。

此外, 遊客的分團也會增加旅遊公司的管理成本, 為了降低風險, 有時還要留人在船上陪伴不下船的遊客。

韓國紐西斯通訊社報導截圖

本次事件中, 拒絕下船的遊客多達3400人, 如果都來自相同的旅遊團, 彼此間協商一致, 沒有乘客因此受損的話, 那麼旅遊公司就會很難為損失舉證。 在遊客全額支付旅遊費的情況下, 也就無需承擔額外的民事責任。 但是, 如果他們以沒有下船為由, 主張退還部分旅遊費,

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韓國方面, 碼頭上等待80餘台的觀光大巴, 只要旅遊公司按照約定支付了費用, 就不會有什麼損失, 否則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負責入境檢疫的工作人員, 他們本來拿得就是政府的薪水, 少一事反而更清閒;唯一受到傷害的是免稅店, 但它們的損失屬於期待利益, 也就無法通過法律尋求救濟。

根據公開資料, 歌詩達·賽琳娜號的載客量為3780人。 目前無法得知, 這班船是否滿員, 有沒有同團遊客想要按計劃下船, 因此受到了影響。

不過, 有一種情況, 即便不是旅行團的一致行為, 拒絕下船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那就是下船後的活動為購物活動或者另付費旅遊項目。

《旅遊法》規定,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因此,一般的旅遊活動中往往會約定,“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過去,遊客拒絕下船的常見原因是郵輪改變了行程——例如颱風等天氣原因導致沒法按原計劃在某一港口停留,或者旅遊公司擅自變更路線。這時,旅遊公司應向遊客提前告知情況,通過溝通協商獲得其對變更路線的同意。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後種情況屬於嚴重違約,遊客可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並向旅遊管理部門舉報,追究旅遊公司的行政責任;前種情況下遊客可要求解除合同解除,讓旅遊公司按合同退還部分旅費。

考慮到郵輪旅遊遭遇颱風等不可抗力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旅遊公司積極提供備用方案的情況下,部分遊客也會接受,簽署行程變更確認書。這時,不接受的遊客是否有權不下船呢?相關法律或行政部門提供的示範合同都沒有明確回答。

這時,就要去看雙方所簽合同中,就下船問題有沒有具體約定,以及停泊港口所在國家的簽證規定——有些國家要求遊客必須下船簽證。

事實上,乘坐指定郵輪赴韓旅遊的中國遊客可免簽入境韓國的政策,也不過是2016年10月才開始試行的,今年3月底試行結束後,韓國政府將根據結果判斷是否全面實施。

因此,對於遊客來說,即便遭遇行程變更,被要求下船時最好還是先行配合,保留好證據,事後維權。畢竟,不是每次停泊的港口所在國都有免簽政策,更不是每次全團遊客都能意見一致,如果因為影響其它遊客而承擔責任,就太不划算了。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因此,一般的旅遊活動中往往會約定,“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過去,遊客拒絕下船的常見原因是郵輪改變了行程——例如颱風等天氣原因導致沒法按原計劃在某一港口停留,或者旅遊公司擅自變更路線。這時,旅遊公司應向遊客提前告知情況,通過溝通協商獲得其對變更路線的同意。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後種情況屬於嚴重違約,遊客可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並向旅遊管理部門舉報,追究旅遊公司的行政責任;前種情況下遊客可要求解除合同解除,讓旅遊公司按合同退還部分旅費。

考慮到郵輪旅遊遭遇颱風等不可抗力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旅遊公司積極提供備用方案的情況下,部分遊客也會接受,簽署行程變更確認書。這時,不接受的遊客是否有權不下船呢?相關法律或行政部門提供的示範合同都沒有明確回答。

這時,就要去看雙方所簽合同中,就下船問題有沒有具體約定,以及停泊港口所在國家的簽證規定——有些國家要求遊客必須下船簽證。

事實上,乘坐指定郵輪赴韓旅遊的中國遊客可免簽入境韓國的政策,也不過是2016年10月才開始試行的,今年3月底試行結束後,韓國政府將根據結果判斷是否全面實施。

因此,對於遊客來說,即便遭遇行程變更,被要求下船時最好還是先行配合,保留好證據,事後維權。畢竟,不是每次停泊的港口所在國都有免簽政策,更不是每次全團遊客都能意見一致,如果因為影響其它遊客而承擔責任,就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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