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 因此, 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 屬工資性質。
對於企業高管來講, 年終獎是工資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由於勞動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範的缺失, 導致實踐中年終獎裁判規則並未統一。 現歸納有關年終獎裁判規範如下:
一、辭職後索要年終獎被拒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給付。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對年終獎的發放有明確的約定。 首先關於年終獎的發放週期, 張某提供的證據以及原告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出庭陳述均已經證實年終獎的考核週期為自然年度。
二、員工提前離職也享受年終獎。
裁判要旨: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提前離職, 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獎金的約定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 應為無效。
基本案情:張某入職某設備技術有限公司任職出口業務員。 雙方簽訂了《考核細則》。 《考核細則》規定, 不管因何種原因於年底前離開公司的業務人員將不享受年終獎。 工作一年半後張某離職。 後張某申請仲裁, 要求某設備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離職當年度的年終獎。
裁判結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認定,
三、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後仍需支付年終獎。
裁判要旨:勞動者因打架鬥毆被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因為約定不明, 勞動者主張年終獎獲得支持。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0日張某入職北京市京東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開公司), 雙方於2013年4月1日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其後又續訂至2015年3月31日。 2014年12月17日, 京東開公司向張某發出《辭退通知書》,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認可仲裁委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裁決, 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對於年終獎一節, 現雙方認可存在發放年終獎情形, 本院對此亦不持異議。 但公司未能舉證明確說明年終獎的具體發放條件、標準, 同時考慮年終獎系對員工一年工作的總體評價、肯定,公司以張某存在一起違紀行為作為不支付年終獎的理由,亦有失公允。現張某自認其年終獎為每年7000元,本院據此核算被告2014年度年終獎。綜上法院最終判令該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六千七百餘元。
作者:齊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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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考慮年終獎系對員工一年工作的總體評價、肯定,公司以張某存在一起違紀行為作為不支付年終獎的理由,亦有失公允。現張某自認其年終獎為每年7000元,本院據此核算被告2014年度年終獎。綜上法院最終判令該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六千七百餘元。作者:齊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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