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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好故事浙檢篇」進屋搶劫的究竟是誰?檢察官用手機行動軌跡還原案件真相

兄弟倆深夜合夥作案, 一個入室搶劫, 一個在門口望風。 結果歸案後, 望風的哥哥承認盜竊, 而持刀入室搶劫的弟弟不僅矢口否認搶劫, 還說自己沒去過案發地點……那麼, 被害人深夜看到的那個橘色身影是不是弟弟?如果不是弟弟, 會不會另有其人?如果是, 那麼他進屋後的行為是盜竊還是搶劫?

一起看似簡單的入室盜竊案被移送浙江省玉環市檢察院審查逮捕。 但翻閱卷宗, 結合在案證據, 承辦檢察官卻對該案充滿了疑問。 隨後檢察機關決定引導偵查機關對“橘衣男子”開展補充偵查。 最終, 經玉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近日, 法院以被告人陳文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以被告人陳文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

三更半夜有人入室搶劫

2017年4月13日淩晨, 玉環市楚門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案, 稱其在暫住房內半夜起來給孩子餵奶時, 突然發現外屋進來一名陌生男子, 且看到他手上好像有刀。 女子嚇得驚叫一聲, 男子立即低聲呵斥:“不要說話, 把錢給我!”

此時女子屋內只有她和孩子。 她哆嗦著拿出錢包, 男子一把抓過錢包就跑了。

男子長什麼樣?女子回憶, 當時借著外面隱約的路燈光, 她只看到男子穿橘色衣服、戴口罩。

公安機關立即展開偵查, 很快鎖定陳文富、陳文才兩兄弟為犯罪嫌疑人。 4月16日淩晨,

兩人被抓獲, 警方當場搜出水果刀、口罩、手套等疑似作案工具及手機。

到案後, 哥哥陳文富說, 他和弟弟打算入室盜竊, 當時他在門外望風, 弟弟進的室內。 但弟弟陳文才不承認盜竊, 還說他根本沒去過案發地點。

同年5月16日, 玉環市公安局就該案提請玉環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其中陳文富涉嫌盜竊罪, 陳文才涉嫌搶劫罪。 審查案卷材料和在案證據後, 檢察官發現, 認定陳文才涉嫌搶劫的現有證據還未達到批准逮捕的條件。 由於陳文才是“零口供”, 唯一的證據就是陳文富的口供。 他承認他們打算一起實施盜竊, 但他在門口望風, 只看到弟弟進去了, 弟弟是否拿刀, 在裡面幹什麼, 他都不知道。 因為沒有其他證據, 難以確定陳文才就是進屋搶劫的嫌疑人。

作案的橘衣男子到底是誰

檢察官發現, 二人作案後一同乘坐計程車逃離現場, 其中橘衣男子就坐在計程車攝像頭能清楚拍到的副駕駛座位, 雖然該男子面戴口罩, 但通過面部比對, 基本可以確定是陳文才。

檢察官認為, 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零口供”嫌疑人陳文才涉嫌犯罪, 但如果直接退查不捕, 很可能會放縱犯罪, 因此決定引導公安機關就如何鎖定陳文才是橘衣男子開展補充偵查:第一, 向二人的母親取證, 證實從陳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機對應的手機號碼為其本人使用, 並證實陳文才有一件視頻中的橘色衣服;第二, 向陳文才的房東取證, 證實從陳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機對應的號碼為其本人使用;第三,

調取案發當晚陳文才手機的行動軌跡。

通過補充取證, 玉環市檢察院認為陳文富供述當晚其與陳文才二人結夥作案的指證, 能與當晚陳文才的通話記錄、手機行動軌跡及各路口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視頻監控軌跡相吻合, 足以證實當晚和陳文富一起作案的橘衣男子就是陳文才。

一個被判盜竊一個被判搶劫

那麼, 陳文才入室後實施的行為是盜竊還是搶劫?

檢察官進一步審查案卷, 發現現有證據顯示, 陳文才作案時被害人在現場且清醒, 並發出了驚叫聲, 因而可以排除盜竊罪。 同時, 被害人陳述進入房間的犯罪嫌疑人戴口罩、手套、持刀、索錢。 經辨認, 被害人的陳述與之後兩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獲時隨身攜帶的口罩、手套、刀相符,

並與陳文富供述一致。 再結合被害人當場從隱蔽處交出財物, 以及證人(被害人隔壁屋的弟弟)證實被害人求救時的恐慌狀態, 顯然被害人當時是在暴力威脅或恐嚇等脅迫狀態下, 因恐懼才當場交出財物, 這些都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因此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因此, 玉環市檢察院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對陳文富、陳文才提起公訴。 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字:范躍紅 林瓏 江俠 編輯: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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