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案件, 監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中央紀委研究室: 監察委員會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措施、作出通緝決定、作出限制出境決定、需要到公安機關管理的羈押場所向被羈押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協助查找被調查人、要求配合做好留置人員看護等工作,
監察委員會經調查, 認為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應當移送的, 檢察機關應當對移送案件進行審查。 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 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 應當退回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對於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情形的, 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 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監察委員會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
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需要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司法鑒定機構的, 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支援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