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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阻吸煙猝死案二審改判,一分錢不賠!但朱振彪案呢?

一份判決受到了線民們的一致好評。

因為, 這一次,

法律終於沒讓好人吃虧了。

(文末有投票)

不過呢, 同樣還有一起類似的案件正在訴訟當中,

故事的主角同樣是因為做好事被告上了法庭。

現在在網路上, 經常會有線民感歎道,

這年頭, 好人難做。

對於做好事這件事,

各位小夥伴們, 你們又是怎麼看的呢?

先來一起看這兩個案例,

然後來參加我們的投票吧~

1

2017年5月2日, 河南鄭州一醫生楊某在電梯內勸阻老人吸煙引爭辯, 未曾想老人隨後猝死。 老人家屬遂將楊某告上法庭, 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

一份判決受到了線民們的一致好評。

因為, 這一次,

法律終於沒讓好人吃虧了。

(文末有投票)

不過呢, 同樣還有一起類似的案件正在訴訟當中,

故事的主角同樣是因為做好事被告上了法庭。

現在在網路上, 經常會有線民感歎道,

這年頭, 好人難做。

對於做好事這件事,

各位小夥伴們, 你們又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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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5月2日, 河南鄭州一醫生楊某在電梯內勸阻老人吸煙引爭辯, 未曾想老人隨後猝死。 老人家屬遂將楊某告上法庭, 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

一份判決受到了線民們的一致好評。

因為, 這一次,

法律終於沒讓好人吃虧了。

(文末有投票)

不過呢, 同樣還有一起類似的案件正在訴訟當中,

故事的主角同樣是因為做好事被告上了法庭。

現在在網路上, 經常會有線民感歎道,

這年頭, 好人難做。

對於做好事這件事,

各位小夥伴們, 你們又是怎麼看的呢?

先來一起看這兩個案例,

然後來參加我們的投票吧~

1

2017年5月2日, 河南鄭州一醫生楊某在電梯內勸阻老人吸煙引爭辯, 未曾想老人隨後猝死。 老人家屬遂將楊某告上法庭, 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

2017年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帆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一審判決後,楊某沒有上訴,但他認為自己並無過錯,認捐不認賠(補償)。但老人家屬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屬認為,一審認定楊帆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判決錯誤。

2018年1月23日,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

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是這麼認為的

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二審法院還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論證了本案的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勸阻電梯吸煙的行為是合法正當的,是公民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讓他承擔責任,那麼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不僅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帶來損害,也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不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情理的角度,都不應當讓楊某承擔補償責任。

而同樣是做好事,還有另一起與本案類似的案件,

當事人也被告上了法庭

2

2017年1月9日,灤南縣一摩托車駕駛員將另一摩托車撞倒,隨後逃逸。現場路過的朱振彪駕車追逐,多次報警。

約30分鐘後,肇事逃逸者張永煥在鐵軌邊徘徊,後被前方駛來的火車撞擊身亡。

12月1日,追逃者朱振彪收到灤南縣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起訴書中稱,因朱的追逐致張在鐵軌上被火車撞擊身亡,要求賠償費用六十余萬。

2018年1月18日,河北灤南縣人民法院就追逃者“追死”肇事逃逸者案召開庭前會議並首次公佈兩段新證據。其中一段是兩名當事人在火車駛來前的畫面,其中,朱振彪(追逃者)一直在晃衣服,企圖讓火車停下來。而死者張永煥在火車駛來時從容走向鐵軌。

案件原定於1月19日開庭,由於原告方代理律師突發心臟病,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下一次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樂樂評析

關於本案,法樂樂之前其實已經推送過一篇文章,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去看看,這裡樂樂就不再做過多的重複了。

不過,從目前新增加的證據來看,張某的死亡很可能無法被認定為與朱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可以說本案其實跟上一個案例是有點相似的。

此外,從情理上來說,本案同樣是與公民“做好事”有關,所以法院的判決同樣會對社會風氣產生一定的影響,希望法官們能夠依法依理給出一份恰當的判決吧。

律 師 小 貼 士

社會熱點事件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往往是深遠的,本案的判決維護了法律、維護了正義,為我們的法官點贊!

雲 闖

路漫律師機構品牌大使、公司法業務委員會主任

路漫•江蘇通達瑞律師事務所主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公司法)碩士、無訟作者、中國法學會會員,宿遷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姑蘇區律師協會公司金融證券業務委員會主任(第一屆);

江蘇大學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兼職導師;姑蘇區律師協會首屆律師辯論賽冠軍、“十佳辯手”;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公司法務》叢書特約撰稿人。

主要業務領域為:公司法、商事訴訟、資本市場及政府法律顧問。

關於這兩起事例,各位小夥伴又有什麼看法呢?

快來參與我們的投票,

來看看大家都是怎麼看的吧~

1、你覺得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判 (多選) 0人 0% A.好,弘揚了正義 保護了好人 0人 0% B.中規中矩,本來就應該這樣判 0人 0% C不好,不應改判 投票

追肇事者死,朱某該不該賠 (多選) 0人 0% A.不應該,不讓好人心涼 0人 0% B.應該,畢竟死亡跟朱某有關係 0人 0% C.不知道,坐等法院判決 投票

電梯勸阻案對以後做好事有無影響 (多選) 0人 0% A.有,這麼判,就樂於做好事 0人 0% B.影響不大,個人而言 0人 0% C.沒有,每個人遇情況不一樣 投票

2017年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帆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一審判決後,楊某沒有上訴,但他認為自己並無過錯,認捐不認賠(補償)。但老人家屬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屬認為,一審認定楊帆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判決錯誤。

2018年1月23日,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

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是這麼認為的

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二審法院還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論證了本案的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勸阻電梯吸煙的行為是合法正當的,是公民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讓他承擔責任,那麼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不僅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帶來損害,也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不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情理的角度,都不應當讓楊某承擔補償責任。

而同樣是做好事,還有另一起與本案類似的案件,

當事人也被告上了法庭

2

2017年1月9日,灤南縣一摩托車駕駛員將另一摩托車撞倒,隨後逃逸。現場路過的朱振彪駕車追逐,多次報警。

約30分鐘後,肇事逃逸者張永煥在鐵軌邊徘徊,後被前方駛來的火車撞擊身亡。

12月1日,追逃者朱振彪收到灤南縣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起訴書中稱,因朱的追逐致張在鐵軌上被火車撞擊身亡,要求賠償費用六十余萬。

2018年1月18日,河北灤南縣人民法院就追逃者“追死”肇事逃逸者案召開庭前會議並首次公佈兩段新證據。其中一段是兩名當事人在火車駛來前的畫面,其中,朱振彪(追逃者)一直在晃衣服,企圖讓火車停下來。而死者張永煥在火車駛來時從容走向鐵軌。

案件原定於1月19日開庭,由於原告方代理律師突發心臟病,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下一次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樂樂評析

關於本案,法樂樂之前其實已經推送過一篇文章,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去看看,這裡樂樂就不再做過多的重複了。

不過,從目前新增加的證據來看,張某的死亡很可能無法被認定為與朱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可以說本案其實跟上一個案例是有點相似的。

此外,從情理上來說,本案同樣是與公民“做好事”有關,所以法院的判決同樣會對社會風氣產生一定的影響,希望法官們能夠依法依理給出一份恰當的判決吧。

律 師 小 貼 士

社會熱點事件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往往是深遠的,本案的判決維護了法律、維護了正義,為我們的法官點贊!

雲 闖

路漫律師機構品牌大使、公司法業務委員會主任

路漫•江蘇通達瑞律師事務所主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公司法)碩士、無訟作者、中國法學會會員,宿遷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姑蘇區律師協會公司金融證券業務委員會主任(第一屆);

江蘇大學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兼職導師;姑蘇區律師協會首屆律師辯論賽冠軍、“十佳辯手”;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公司法務》叢書特約撰稿人。

主要業務領域為:公司法、商事訴訟、資本市場及政府法律顧問。

關於這兩起事例,各位小夥伴又有什麼看法呢?

快來參與我們的投票,

來看看大家都是怎麼看的吧~

1、你覺得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判 (多選) 0人 0% A.好,弘揚了正義 保護了好人 0人 0% B.中規中矩,本來就應該這樣判 0人 0% C不好,不應改判 投票

追肇事者死,朱某該不該賠 (多選) 0人 0% A.不應該,不讓好人心涼 0人 0% B.應該,畢竟死亡跟朱某有關係 0人 0% C.不知道,坐等法院判決 投票

電梯勸阻案對以後做好事有無影響 (多選) 0人 0% A.有,這麼判,就樂於做好事 0人 0% B.影響不大,個人而言 0人 0% C.沒有,每個人遇情況不一樣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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