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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體檢新消息:患有以下病的朋友,結婚將面臨困難!建議收藏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明文規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的檢查。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 婚前醫學檢查包 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 可見,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 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範圍作了限定:

1、嚴重遺傳性疾病, 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 後代再現風險高, 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 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 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 重症智力低下者, 即癡呆症。

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另外, 高度智慧缺損者也是禁止結婚的。

但精神病人也不是絕對不能結婚, 在疾病痊癒或穩定一段時間後(一般病情緩解2年以後再考慮), 而且婚前應與配偶講清楚,

取得對方的理解, 婚後可以更好的互相關心, 照顧。

以上是關於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的分享, 雖然現在婚前檢查已不屬於強制流程, 但建議各位在結婚生育之前還是做一個全面的婚檢, 保證婚後的幸福以及子女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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