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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加班時長,員工務必要知道的加班權益有這些!(建議收藏)

說到常見的加班費規定, 可能很多人都有瞭解, 比如法定假3倍工資等。 但是具體關於加班的一些規定, 可能仍有不太清晰, 今天來和大家溫習一下。

要說加班費, 首先要明確關於勞動時長的問題。 《勞動法》原文規定是每週四十四小時, 但是隨後出臺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該規定是發佈於《勞動法》以後, 後面勞動部也有回復檔指出新規定是在原勞動法基礎上作出的進一步補充, 因此, 我國的勞動者周工作時間是四十小時。 敲黑板喲, 如果你的一周工作時長超過四十小時, 既可主張加班費。

其次, 關於加班時長。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這裡有兩層含義, 一方面, 加班本身是基於協商一致, 需考慮員工意願, 不能強迫加班;另一方面, 即時間限制, 考慮到員工健康等因素, 每天加班最多3小時, 每月最多不能超過36小時加班時長,

超過了, 員工可以保存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單位將面臨追責罰款等。

第三, 關於加班費計算。 基本總結就是按照工資1.5倍、2倍、3倍。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關於題外話。 可能有的勞動者不是雙休制的, 甚至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 前者仍歸上面每週四十小時的規定管, 也就是說, 只要一周超過四十小時了, 你該考慮下加班費問題了。

關於後者, 介於這個制度是針對要特殊行業淡旺季等需求, 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准的, 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該類工時制的勞動者, 在明確工作量的時段內, 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但是這類情況很少, 相關審批程式也很嚴格。 當然, 超出審批的時長或者說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 仍可主張加班費。 相關計算方式參考上文第三點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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