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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92人涉嫌危險駕駛被判刑

哈市開展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動以來, 全市兩級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統一安排下, 嚴密部署, 成立專門合議庭或由業務骨幹進行獨任審理, 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聯動和配合, 對酒駕案件特別是對此次專項整治活動中新發生的交通案件, 一律適用快速審理程式, 做到依法從嚴從快審判。 截至目前, 累計宣判涉嫌危險駕駛犯罪案件92起。

無證醉駕被拘六個月

2017年10月24日19時30分許, 被告人張某某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 由尚志市葦河鎮政府附近向葦河鎮民主委其家方向行駛, 當行駛至葦河鎮中心路段時,

被執勤交警依法取締。 經檢驗, 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45.1mg/100ml, 屬醉酒駕車, 張某某隨即被公安機關抓獲。

尚志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加之其無證駕駛機動車輛, 應依法從重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 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6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醉駕撞傷路人被從重處罰

1月11日, 尚志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 家住尚志市長壽鄉亮珠村的46歲被告人劉某某, 因酒後駕車撞傷一名路人而鋃鐺入獄。

2017年2月27日17時40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酒後駕駛黑G03213號北京牌小型客車行駛至尚志市八一希望小學附近時, 將路邊行人63歲的王某某撞倒,

造成王某某輕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 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對劉某某血液進行檢驗, 其乙醇含量為309.8mg/100ml, 屬醉酒駕駛。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且造成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 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 拘役6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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