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五歲時, 爸爸、媽媽離婚了, 媽媽為了爭得我的撫養權, 竟然答應不用爸爸支付撫養費。 所幸他們只是口頭約定, 沒有形成書面檔。
後來, 爸爸、媽媽各自再婚, 繼父視我如己出, 可他前年不幸因車禍意外去世, 只剩下媽媽和我相依為命。 媽媽四處打工賺錢, 供我順利完成了小學學業, 我以優異成績考入市重點中學。 中學要去市里上, 花費比小學多得多, 靠媽媽微薄的收入根本就不夠, 她急得四處借錢。 我不忍心媽媽這麼憂心, 便動了不讀市重點、回縣城讀普通中學、以減輕媽媽負擔的念頭。 我把想法告訴了老師。
無助的我偷偷上網, 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細讀了《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支付原則》, 還在網上諮詢了很多律師, 得知作為子女有權利要求父母支付合理數額的撫養費。
我從伯父那裡要來了爸爸的電話, 給那個自己幾乎已沒有了印象的爸爸打去了電話, 告訴他我也是他的女兒, 我將來有義務贍養他, 他現在更有義務來撫養我。 我和聲細語地給爸爸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
最後, 爸爸妥協了, 給我匯來了一萬元, 並承諾今後會盡自己最大的能力來幫助我完成學業。 我的心放下了, 媽媽也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感謝法律為我爭得了正當的權利!
(本文轉載於《法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