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家居>正文

關於包工裝修的一些涉稅問題

據2016年36號文關於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服務注釋:建築服務, 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 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 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修繕服務、修繕服務, 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 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2、裝飾服務, 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 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3、安裝服務, 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

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 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4、工程服務, 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非適合人居住的塔、水池、堤壩等)的工程作業, 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 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5、 其他建築服務, 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 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那麼我們平常所說的包工頭領隊的安裝隊由於主要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 所以應該屬於工程服務專案。

不論對於企業還是個人我們知道提供工程服務均應涉及納增值稅, 也涉及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就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作了明確。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共有11類: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自由職業者定義:獨立工作, 不隸屬於任何組織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長期承諾而從事某種職業的人。 是腦力勞動者(作家、編輯、會計等)或服務提供者, 不隸屬於任何組織的人, 不向任何雇主作長期承諾而從事某種職業的人, 他們在自己的指導下自己找工作做, 經常但不是一律在家裡工作。 譬如:顧問、臨時鐘點工、承包人、自由代理人、單飛雁、獨行俠、單幹戶、自由工、唱獨角戲的、靠電話聯繫進行工作的人、電信通(指精通電子的人,

尤流行於歐洲)、虛擬雇員、虛擬企業主(目前非常流行)。 中國自由職業者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小本生意人, 如個體零售店、小吃店、沖印店、裝修公司老闆

第二類是沒有底薪的推銷員, 如壽險顧問、地產經紀、廣告仲介、傳銷人士

第三類是專業人士, 如攝影師、專利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牙科醫生、技術顧問、管理顧問、管道工、電工、理髮師、藝術家、等等 。

可以這樣認為:包工頭或下屬的安裝工人若以個人名義單獨從事安裝服務就屬於勞動報酬, 也有點類似自由職業者, 若包工頭組隊集體幹安裝(其實是工程)服務應屬於有組織的從事安裝應稅服務, 一般包工隊無工商註冊, 應該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提供勞動,應享受勞務報酬所得,若有註冊,就屬於建築類服務。我們知道增值稅不論對於個人、企業(獨資和合夥除外),若提供建築服務都屬於增值稅納稅人,對個人交增值稅,所得稅就為個稅,企業就為企業所得稅,都可以通過代開或自開發票依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該條規定中的“一項銷售行為”是指“一份銷售合同”。根據本條規定,界定“混合銷售”行為的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全面營改增範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和房地產銷售等、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界定“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基於以上分析,建築企業外購建築材料並提供施工業務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種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一項銷售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建築企業自產建築材料並提供施工勞務業務的稅收定性:兼營行為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對於包工頭包工包料顯然屬於混合銷售,若包工的金額大於包料額就按建築服務稅率處理,反之按銷售貨物稅率處理,一般來說包工隊主要是提供安裝服務,混合銷售按建築服務稅率處理。若無公司執照,需要去稅局代開,一般可以根據勞務合同總額代開。當然很多包工頭不太願意,因為代開的稅率太高,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個稅。其實建築行業有很多分包出去的業務,一般建議讓承包方(包工頭)去成立一家個體工商戶之類的企業,可以開出正規發票,有不少地方,是可以申請核定徵收的,這樣可以解決包工頭上游沒有進項的問題。

應該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提供勞動,應享受勞務報酬所得,若有註冊,就屬於建築類服務。我們知道增值稅不論對於個人、企業(獨資和合夥除外),若提供建築服務都屬於增值稅納稅人,對個人交增值稅,所得稅就為個稅,企業就為企業所得稅,都可以通過代開或自開發票依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該條規定中的“一項銷售行為”是指“一份銷售合同”。根據本條規定,界定“混合銷售”行為的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全面營改增範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和房地產銷售等、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界定“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基於以上分析,建築企業外購建築材料並提供施工業務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種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一項銷售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建築企業自產建築材料並提供施工勞務業務的稅收定性:兼營行為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對於包工頭包工包料顯然屬於混合銷售,若包工的金額大於包料額就按建築服務稅率處理,反之按銷售貨物稅率處理,一般來說包工隊主要是提供安裝服務,混合銷售按建築服務稅率處理。若無公司執照,需要去稅局代開,一般可以根據勞務合同總額代開。當然很多包工頭不太願意,因為代開的稅率太高,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個稅。其實建築行業有很多分包出去的業務,一般建議讓承包方(包工頭)去成立一家個體工商戶之類的企業,可以開出正規發票,有不少地方,是可以申請核定徵收的,這樣可以解決包工頭上游沒有進項的問題。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