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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瑞士表”的八個法律問題

法制網記者 余瀛波

近年來,國產手錶經過努力,創造了不少有影響力的大品牌,很多小品牌也在努力打開自己的知名度。

但是,一些廠家利用人們對瑞士表的認同,把自己的產品進行包裝,使人們誤以為其產品的機芯、工藝、組裝、檢測等與瑞士有關,而實際上除了一個注冊商標,他們的產品跟瑞士沒有絲毫關係,更有甚者直接在產品上使用瑞士原產地標識,欺騙消費者。

《法制日報》記者在此次調查中發現,涉嫌假冒“瑞士表”的企業“誤導”行為分為三類情形:一是不符合瑞士原產表定義的三個要件,而採取在瑞士聯邦智慧財產權局注冊商標,便聲稱自己的產品是瑞士品牌,混淆概念;二是聲稱自己是瑞士品牌,但沒有在瑞士聯邦智慧財產權局註冊,或註冊已被取消;三是聲稱自己是瑞士品牌,近年註冊,卻編造百年品牌故事,虛構瑞士工廠和國際銷售網路。

那麼,這些行為屬於什麼性質?它們分別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相關監管部門又可以對其進行怎樣的處罰?就相關話題,記者對多位元法學專家、市場監管部門業內人士、相關協會負責人進行了採訪。

一.有瑞士商標是否還算假冒?

解讀:假冒原產地也是假冒

李順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在中國生產的手錶,使用日本的機芯,然後貼上個在瑞士註冊的商標,顯然不能就稱之為是瑞士手錶。

否則,就帶有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性質。

這些行為既違反了廣告法,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還帶有假冒的性質——它不是假冒商標,而是假冒原產地。

對於原產地的認定,都是依據各國自己的法律,尤其是根據國名來認定的,更是如此。 反過來說,某一件產品是不是中國製造,由誰來認可呢?顯然也要根據中國的法律來認定。

二.哪些法律可管“虛假宣傳”?

解讀:三部法律都可進行處罰

黃武雙(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上述三部法律中,都有關於禁止“虛假宣傳”的規定。 對於虛假宣傳,用這些法律都可以進行處罰。

三.買到仿冒表如何維權?

解讀: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賠償

陳音江(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如果這些“瑞士手錶”沒有經過註冊或授權,或者說註冊已被取消,經營者還要通過編造百年品牌故事等手段,故意虛構商品資訊或者故意隱瞞商品的真實情況,這就明顯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懲罰性賠償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提出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要求。

同時,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以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工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還可根據情節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四.對打擦邊球企業如何監管?

解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最好利器

某位曾長期從事競爭執法工作的業內人士:

這種套路,其實幾年前就有。 尤其是在服裝、瓷磚等領域,這是一些小企業慣用的伎倆。 它們經常會編故事,比如在義大利註冊一個公司,但其實廠家都在國內,設計師也還是原來的設計師,然後就杜撰出一些品牌故事,對外宣傳是幾百年的義大利老牌子。

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是對公共權利的侵害、對市場造成一種混亂。 這種侵權形式比較複雜,因為它使用的商標,是真實的。 這同一般意義上的傍名牌,還有所不同。

目前對這類侵權形式,最有效的監管利器,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它比廣告法規定的範圍要廣,處罰力度也更大。

不過即便如此,按照目前的規定,最高也只能罰款20萬元。對於那些專門靠打擦邊球來牟取暴利的不法企業來說,威懾力仍然有限。也正因此,這部法律目前還在修訂。

五.“虛假宣傳”廣告法如何處罰?

解讀:廣告主可被處以三至五倍罰款

張國華(中國廣告協會會長):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六.“假冒產地”商標法能管嗎?

解讀:不屬於商標法適用範圍

董葆霖(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

此類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商標。因為這些企業在瑞士的商標註冊是真實的,不屬於假冒商標。既然註冊了,權利人就有權使用。因為它並沒有仿冒比如勞力士、浪琴這些知名的瑞士品牌,這就是說,它對於在先的商標權利人,不構成近似,沒有造成侵害,所以不屬於商標法適用範疇。

七.電商平臺應否擔責?

解讀:未盡審核義務須擔連帶責任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作為電商平臺,主要涉及三方面責任。一是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不管是B2C,還是C2C,都要遵守工商總局發佈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在虛假宣傳的問題上,平臺有沒有參與,是不是明知,廣告發佈者是誰,這些責任都可以依法進行界定。

第三,平臺方要承擔事先告知的責任,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平臺只是提供一個店鋪,不能對電商企業的行為做出任何擔保。為防止商家出現不誠信行為,平臺應在商家入駐時,進行嚴格審核,並要求建立先行賠付制度。

八.消費者如何鑒定假冒表?

解讀:工商質監協會均可求助

劉兆彬(中國品質萬里行促進會會長):

我國產品品質法在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品質責任和義務中有明文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我國有經過授權的鐘錶鑒定機構以及可出具公正客觀檢驗報告的實驗室。如果消費者需要鑒定手錶是否假冒,可以向工商、質監、消協、鐘錶協會,包括品質萬里行促進會等部門進行求助,由有關部門組織抽查或鑒定。

不過即便如此,按照目前的規定,最高也只能罰款20萬元。對於那些專門靠打擦邊球來牟取暴利的不法企業來說,威懾力仍然有限。也正因此,這部法律目前還在修訂。

五.“虛假宣傳”廣告法如何處罰?

解讀:廣告主可被處以三至五倍罰款

張國華(中國廣告協會會長):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六.“假冒產地”商標法能管嗎?

解讀:不屬於商標法適用範圍

董葆霖(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

此類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商標。因為這些企業在瑞士的商標註冊是真實的,不屬於假冒商標。既然註冊了,權利人就有權使用。因為它並沒有仿冒比如勞力士、浪琴這些知名的瑞士品牌,這就是說,它對於在先的商標權利人,不構成近似,沒有造成侵害,所以不屬於商標法適用範疇。

七.電商平臺應否擔責?

解讀:未盡審核義務須擔連帶責任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作為電商平臺,主要涉及三方面責任。一是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不管是B2C,還是C2C,都要遵守工商總局發佈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在虛假宣傳的問題上,平臺有沒有參與,是不是明知,廣告發佈者是誰,這些責任都可以依法進行界定。

第三,平臺方要承擔事先告知的責任,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平臺只是提供一個店鋪,不能對電商企業的行為做出任何擔保。為防止商家出現不誠信行為,平臺應在商家入駐時,進行嚴格審核,並要求建立先行賠付制度。

八.消費者如何鑒定假冒表?

解讀:工商質監協會均可求助

劉兆彬(中國品質萬里行促進會會長):

我國產品品質法在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品質責任和義務中有明文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我國有經過授權的鐘錶鑒定機構以及可出具公正客觀檢驗報告的實驗室。如果消費者需要鑒定手錶是否假冒,可以向工商、質監、消協、鐘錶協會,包括品質萬里行促進會等部門進行求助,由有關部門組織抽查或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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