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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年間,一日本船員在中國境內打死中國人,後來咋樣了?

兩千多年前, 勤勞勇敢的先民就開始探索連接東西方文明的交流通道。 經過不懈地努力, 終於開拓了數條連接亞歐非的陸海通道, 後人將這些文明交流通道統稱為“絲綢之路”。

說到絲綢之路, 多數人就會聯想到神秘的西域瀚海, 落日餘暉下步履艱難的商旅, 悠揚蕩人心魄的駝鈴...其實, 絲綢之路不只是廣袤無垠的沙漠, 它也是朝暉夕陰、氣象萬千的海洋, 先民穿越無數的湍流、暗礁、險灘, 櫛風沐雨、歷經苦難, 終於將東西方文明融入了蔚藍的海洋。

與高度繁榮的內陸文明相比, 我們的海洋文明毫不遜色。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開發利用海洋的民族之一, 鄒衍的“大九州”學說是世界上最早的海洋型地理觀, 他將陸地視為被海洋包圍的島嶼。 這種觀念是先民向海外開拓的強烈願望;秦始皇統一天下後, 大力開發琅琊港, 徐福率人從琅琊東渡日本, 開創了最早的“海上絲綢之路”東方航線;到了南宋時, 世界大洋中更是有許多宋船航行的妙曼身影。

在經歷了數十年分裂割據的戰亂後, 在唐末、五代廢墟上建立起來的宋王朝並沒有徹底擺脫來自北方遊牧政權的軍事威脅, 西北陸路的外交空間基本斷絕。 宋室南渡後, 與金政權形成了南北對峙的政治格局。 面向東南海陸, 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的貿易往來, 成為大勢所趨(“于時宋已南渡,

諸蕃惟市舶僅通, 故所言皆海國之事。 ”), 海上絲綢之路迎來了繁榮昌盛期。


南宋初年, 外貿利潤事實上已經成了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 所以南宋統治者把“招徠遠人, 阜通貨賄”當成一項重要國策認真對待。 為了招商, 不但主動走出國門去招商,

還採取了封賞、補官等激勵手段招誘外商來華。

為穩定蕃商, 淨化招商環境, 積極保護蕃商生命財產安全, 宋廷陸續出臺了許多保護海外貿易的政策法規。 為綏撫蕃商, 使蕃商在中國獲得廣泛的民事權利, 宋廷制定的一些法令法規甚至令蕃商的權利超過了宋民享有的範圍。

本來, 依照宋廷律令, 蕃人只能居住在蕃坊和蕃巷中, 既不准城居, 更不能與宋民雜居。 但隨著在華蕃商人數的激增, 地方官員“方務招徠, 以阜國計, 且以其非吾國人, 不之問”。 不但“蕃商雜處民間”屢禁不止, 而且個別富可敵國的蕃商已經定居城中。 這些不差錢的蕃商用錢開路, 地方政府官吏“上下俱受賂, ”, 都選擇了悶聲發大財, 法律法規不過是一紙空文。

南宋高宗紹興年間, 一個外國商人在泉州修了一座住宅樓, 他的這座樓建在了州立學校(郡庠)的前面, 學校學生認為擋了學校的風水, 影響了採光, 將狀告到了當地官府。 地方主官收了那個外商的賄賂, 因此無人理睬。 學生一怒之下, 又將案子捅到了負責外貿管理的市舶提舉司那裡。 市舶提舉司主官是秦檜親信, 以自己只負責對外貿易為由, 又將案子發還交泉州通判傅自得處置。


傅自得當即拍板決定依“是化外人, 法不當城居”的法律條文辦理, 派出兵丁當天就把違法建築夷為平地。 處理完後, 傅自得向市舶提舉司官員報告, 市舶提舉官員雖然對傅自得這樣處理不滿, 但因傅自得處理此案有理有據, 也無可奈何。

為懷柔遠夷, 宋廷可謂盡心竭力。 對蕃人在華犯罪者, 依唐律中的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 以法律論。 ”(《宋刑統》卷六《化外人相犯》)意即同一國家的蕃人在宋犯法, 依照犯人本國的法律論處;不同國籍的蕃人在宋犯法, 蕃人與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 依照宋廷的法律論處。這項法律原則,既是尊重蕃人所屬國的本俗法,也維護了宋廷獨立主權國家的法律尊嚴。但宋廷的這項法令太過籠統,沒有嚴格區分刑事與民事,沒有說明適用“本俗法”的具體內容,僅以國別作為適用“本俗法”或宋法的依據,在實際運用當中難免會出現偏頗。尤其是宋廷在實行“寵綏蕃商”、“綏撫遠俗”的政策後,這一弊端更加突出。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日本船員滕太明打死了中國人鄭作。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是一起發生在中國境內的異類相犯的殺人案,理應按宋律治罪。宋孝宗卻網開一面,“詔械太明付其綱首歸,治以其國之法。”(《宋史》卷491《日本》),將殺人犯交由船長帶回日本處理,至於結果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這樣的處理結果,顯然嚴重影響到了獨立主權國家的尊嚴,宋人雖然不滿與憤慨,但也只有徒喚奈何。

依照宋廷的法律論處。這項法律原則,既是尊重蕃人所屬國的本俗法,也維護了宋廷獨立主權國家的法律尊嚴。但宋廷的這項法令太過籠統,沒有嚴格區分刑事與民事,沒有說明適用“本俗法”的具體內容,僅以國別作為適用“本俗法”或宋法的依據,在實際運用當中難免會出現偏頗。尤其是宋廷在實行“寵綏蕃商”、“綏撫遠俗”的政策後,這一弊端更加突出。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日本船員滕太明打死了中國人鄭作。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是一起發生在中國境內的異類相犯的殺人案,理應按宋律治罪。宋孝宗卻網開一面,“詔械太明付其綱首歸,治以其國之法。”(《宋史》卷491《日本》),將殺人犯交由船長帶回日本處理,至於結果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這樣的處理結果,顯然嚴重影響到了獨立主權國家的尊嚴,宋人雖然不滿與憤慨,但也只有徒喚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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