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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獎懲規定(參考)

一、獎勵內容及標準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公司予以口頭表揚

1. 注重儀錶儀容, 著裝規範整潔, 始終如一;

2. 服務熱情, 受到業主、客戶口頭表揚;

3. 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有提高;

4. 日常工作取得進步;

5. 在工作中節約公司資源, 能省則省以減低成本;

6. 其它應表揚的事項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公司予以通報表揚, 同時給予20-200元(參考)經濟獎勵

1. 注重儀錶儀容, 著裝規範整潔, 服務禮儀佳;

2. 為業主、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受到業主、客戶書面表揚, 為公司創造良好聲譽;

3. 拾金(物)不昧;

4. 樂於助人, 主動協助同事完成任務;

5. 積極維護公司榮譽,

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6. 將他人賄賂、合作夥伴送禮之類上交公司處理的;

7. 在各類報紙、雜誌或學術研討會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

8. 技術和業務考核在行業中獲得優秀成績;

9. 其它應表揚的事項。

(三)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公司予以嘉獎, 同時給予200-500元(參考)的經濟獎勵

1. 為業主、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受到業主、客戶表揚, 為公司創造良好聲譽, 影響較大的;

2. 樂於助人, 主動協助同事完成任務, 成績突出的;

3. 策劃、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 成績顯著的;

4. 拾重金而不昧(物業觀察建議根據各地實際水準確定);

5. 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的;

6. 其它應嘉獎的事項。

(四)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公司予以特級嘉獎,

同時給予500-2000元(參考)的經濟獎勵

1. 嚴格開支, 節約費用有顯著成效的;

2.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的;

3. 為保護公有財產、保護業戶生命及財產, 見義勇為的;

4. 廉潔奉公,敢於抵制不正之風,事蹟突出的;

5. 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 被公司採納, 經實施有顯著成效的;

6. 其它應特級嘉獎的事項。

(五)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公司予以晉升時優先考慮(工資獎勵晉級或職位晉升)或授予榮譽稱號

1. 品行優秀, 服務勤勞, 恪盡職守, 堪為全體員工楷模的;

2.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消除隱患, 防止重大事故發生, 使公司免受損失的;

3. 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 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的;

4. 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並得以實施,

證明創造重大價值的。

5. 大部分工作可達到傑出標準, 出色完成授予的各項工作, 解決問題具有獨特的方法, 能促進團體的工作, 優勢顯而易見的;

6. 工作中有突出表現, 以身作則, 具有良好的業務水準和領導能力的;

7. 其它應晉升或授予榮譽稱號的事項。

二、處罰內容及標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將給予口頭批評

1. 在辦公場所抽煙、隨地吐痰、亂丟垃圾、亂寫亂畫等不愛護公物與公共衛生的;

2. 在工作時間內離崗、串崗、閒聊、大聲喧嘩或工作時間無法取得聯繫的;

3. 在工作時間經常撥打私人電話或閒話長說的;

4. 工作怠慢、服務欠佳, 但未帶來不良影響的;

5. 接聽電話不禮貌、不規範的;

6. 未經允許上班時間因私會客;

7. 未經同意, 穿著制服外出;

8. 粗魯的言行和玩笑, 談論他人的私事或隱私;

9. 其它諸多工作不適宜的事項。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 同時給予工資比例的1%-5%(參考)的經濟處罰

1. 違反考勤管理規定, 無正當理由上班遲到、早退、替他人打卡或請他人幫打卡的;

2. 不穿制服、儀容不整、不佩戴工牌的;

3. 使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國內國際長途;

4. 在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如讀非業務書籍、報紙、雜誌、打瞌睡, 上網、聽音樂等;

5. 違反工作場所制度, 不聽勸阻;

6. 不服從管理, 影響工作的;

7. 拾遺不報的;

8. 一個月累計達兩次受到口頭批評的;

9. 其它應通報批評的事項。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將給予記小過, 同時給予工資比例5%-10%(參考)的經濟處罰

1. 工作怠慢、服務欠佳, 受到客戶或業主投訴的;

2. 不經指定的員工通道進出及未經批准, 私自使用專供客人使用的設備;

3. 因工作水準低下、責任心不強, 或因管理不善、督導不力, 致使所負責工作發生失誤, 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有損失隱患的;

4. 工作效率低下, 不能按時完成領導佈置的工作任務或影響指令性任務完成;

5. 由於疏忽而損壞、遺失公司財物但影響不嚴重的;

6. 未經許可, 在公司正常業務以外使用公司名稱、公司資訊資料用於個人目的的;

7. 因過失而洩露商業秘密或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但未造成嚴重後果;

8. 不聽從公司和上級工作指導和工作安排, 影響工作秩序和業務開展;

9. 違反各項規章制度或對工作中的責任、品質事件知情不報;

10. 一個月內累計兩次受到通報批評的;

11. 其它應記小過的事項。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記大過,同時給予工資比例10%-15(參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進行降職或撤職處分

1. 貴重物品拾遺不報的;

2. 將公司設施、設備、車輛用於私人目的;

3. 不配合其他崗位開展工作、消極怠工、遇事推諉;

4. 與客戶、業主發生爭執,見客戶、業主有難不相助,造成不良影響的;

5. 工作時間飲酒及在酒精或麻醉藥物影響下當值;

6. 因過失而洩露商業秘密或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造成較重後果的;

7. 未經公司同意有兼職行為(開個玩笑,如兼職做物業觀察編輯),經教育及時悔改的;

8. 工作態度粗暴無禮、職業道德低下;

9. 管理人員疏于履行管理職責,辦事不公,袒護下屬;

10. 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11. 不制止違章,故意回避,明哲保身的;

12. 對公司有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未能積極有效處理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13. 做出影響公司聲譽和惡化經營環境的行為的;

14. 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的;

15. 一個月內累計兩次記小過的;

16. 其它應記大過的事項。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解除勞動關係(勸其辭職、辭退或開除處分)而無任何經濟補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 偷竊、故意洩露、偽造公司商業秘密;

2. 威脅、恐嚇、打架、鬥毆、危害同事,造成嚴重後果的;

3. 煽動員工、業戶搞群眾集會或聚眾鬧事;

4. 造謠惑眾,散佈流言、謠言,煽動員工怠工,嚴重影響工作的;

5. 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盜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6. 違反各項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程式,影響、擾亂生產、工作秩序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7. 連續曠工3天或月累計曠工5天,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的。

8. 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9. 受到司法機關治安行政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偷竊、侵佔公司資產;

11. 索賄、受賄;

12. 怠忽職守、濫用職權;

13. 嚴重破壞公司形象、損壞公司聲譽、污蔑公司領導;

14.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如向公司提供虛假資料或有任何欺騙行為——如偽造學歷、經歷;虛報費用報告;騙取病假、各類補貼等;

15. 其它應解除勞動關係的事項。

9. 違反各項規章制度或對工作中的責任、品質事件知情不報;

10. 一個月內累計兩次受到通報批評的;

11. 其它應記小過的事項。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記大過,同時給予工資比例10%-15(參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進行降職或撤職處分

1. 貴重物品拾遺不報的;

2. 將公司設施、設備、車輛用於私人目的;

3. 不配合其他崗位開展工作、消極怠工、遇事推諉;

4. 與客戶、業主發生爭執,見客戶、業主有難不相助,造成不良影響的;

5. 工作時間飲酒及在酒精或麻醉藥物影響下當值;

6. 因過失而洩露商業秘密或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造成較重後果的;

7. 未經公司同意有兼職行為(開個玩笑,如兼職做物業觀察編輯),經教育及時悔改的;

8. 工作態度粗暴無禮、職業道德低下;

9. 管理人員疏于履行管理職責,辦事不公,袒護下屬;

10. 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11. 不制止違章,故意回避,明哲保身的;

12. 對公司有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未能積極有效處理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13. 做出影響公司聲譽和惡化經營環境的行為的;

14. 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的;

15. 一個月內累計兩次記小過的;

16. 其它應記大過的事項。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解除勞動關係(勸其辭職、辭退或開除處分)而無任何經濟補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 偷竊、故意洩露、偽造公司商業秘密;

2. 威脅、恐嚇、打架、鬥毆、危害同事,造成嚴重後果的;

3. 煽動員工、業戶搞群眾集會或聚眾鬧事;

4. 造謠惑眾,散佈流言、謠言,煽動員工怠工,嚴重影響工作的;

5. 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盜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6. 違反各項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程式,影響、擾亂生產、工作秩序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7. 連續曠工3天或月累計曠工5天,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的。

8. 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9. 受到司法機關治安行政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偷竊、侵佔公司資產;

11. 索賄、受賄;

12. 怠忽職守、濫用職權;

13. 嚴重破壞公司形象、損壞公司聲譽、污蔑公司領導;

14.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如向公司提供虛假資料或有任何欺騙行為——如偽造學歷、經歷;虛報費用報告;騙取病假、各類補貼等;

15. 其它應解除勞動關係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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