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夫妻百日恩, 假設夫妻離婚的話房產是雙方一人一半, 但是隨著我國《婚姻法》的一系列條例頒佈, 夫妻雙方各自得一半的情況已經是過去式了, 將來假如夫妻倆離婚要分錢, 分財產就按照財產出資證明, 基本上誰出的多誰就分得多。
即使在《婚姻法解釋三》中第七條也規定, 結婚以後於爸媽出錢是兒女買下的不動產並且不動產寫在出錢人兒女的名字下, 那麼這樣的房產並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女方跟男方結婚後, 比如男方出的錢買的房產, 即使領證, 這套房子也是南方的, 沒有女方的一份。
並且, 《婚姻法解釋三》中第十條也規定, 那一方在婚前買的房產, 預付了第一款而且在銀行中申請了分期付款, 然後再結婚共同還貸的話, 一旦離婚, 房產的產權還是由婚前購房的那一方所有, 沒有還清的貸款由寫名字的一人償還。 一起還房貸的錢會依舊賠償金的計算法來賠償另一半的錢。
不過這種情況也會鬧出很多麻煩, 比如在領證後都于丈夫出去上班, 女方做全職太太, 那麼如果出現離婚情況, 房子的分期付款全由丈夫一人還的, 離婚的時候女方能獲得的補償就很少, 往往會造成操勞幾年, 卻沒有回報的結果。
在《婚姻法》中對房子的歸屬權要求, 基本都分成兩個派別, 一種是婚姻本來就是公平的, 財產是需要夫妻一起努力創造的, 新《婚姻法》就把一些想不勞而獲的人擋在門外了;還有另一個是夫妻倆人在一起, 就算男方照看女方, 離婚後的共同財產就應該平分, 畢竟女人為了家庭會比男人付出的更多。 所以, 你是怎麼看這件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