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亮所在的公司效益不錯, 年底發了一筆獎金。 王大亮心花怒放, 駕照拿了六年, 終於可以實現買車夢想了。
週末新車到手,
王大亮的車速很快, 又是用車頭撞擊那車的側面, 所以那輛車受損嚴重, 而王大亮的愛車受損很輕, 人也沒事。 王大亮急忙下車查看, 對方車頭已經嚴重變形, 坐在駕駛室裡的人滿臉鮮血, 已經昏迷。 王大亮馬上打電話報警。 眼看情況危急, 王大亮就把傷患從駕駛室裡抬出來, 自己開車先把傷者送去了醫院。 傷者受傷很重, 但因為救治及時, 沒有生命危險。
聽到這個消息, 王大亮長出了一口氣。 可緊接著他又接到一個電話, 對方自稱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
王大亮想不通, 就找保險公司理論。 沒想到, 對方稱讓王大亮承擔20%已算是好的。 按規定, 車輛出險後未經處理駛離事故現場的, 一般按同等責任論處, 甚至可拒賠。
對方還說, 商業險一般是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的, 就本案而言, 王大亮開車救人的出發點是對的, 但也要注意保護好現場。 如未能及時保護事故現場, 交警部門處理時,
後來, 王大亮又找到處理事故的交警, 交警給出的答覆大同小異。 交警解釋說:“最好在車裡安裝行車記錄儀。 如果沒有的話, 可以用粉筆、紅磚之類的東西標記一下位置, 也可以用手機拍幾張不同距離的照片, 花不了幾分鐘。 ”
聽了交警的話, 王大亮垂頭喪氣, 看來自己是賠定了。
不過, 交警的另一番話卻讓王大亮感到欣慰:“從自利的角度看, 還是救人優先。 即使對方存在過錯, 見死不救, 也不能擺脫自己的責任;如果能及時救活人, 還可減少自己將來的賠償責任和良心譴責。 ”
律師點評:
《先救人還是先保護現場》故事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 即交通事故中當保護現場和搶救生命發生衝突時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中,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 應當標明位置。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為人應當予以協助。
故事中, 王大亮顯然是因為搶救傷者而沒有保護好現場。 因此, 儘管看似有所疏忽, 但原則上無大錯, 則當應以無過錯責任認定, 依法可減輕責任。
當然, 我們在實際操作中, 也必須冷靜思考, 在不影響果斷救人的前提下, 盡可能留下標記或者拍照留存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