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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上路出車禍,男子將重傷司機送醫院,因為沒保護現場保險拒賠

王大亮所在的公司效益不錯, 年底發了一筆獎金。 王大亮心花怒放, 駕照拿了六年, 終於可以實現買車夢想了。

週末新車到手,

王大亮就帶著全家出去玩。 回來時, 經過一個十字路口, 有輛車停在人行車道上, 沒等王大亮把車開過去, 那輛車卻突然啟動, 並開到了王大亮所在的車道上, 王大亮刹車不及, 直接撞了上去……

王大亮的車速很快, 又是用車頭撞擊那車的側面, 所以那輛車受損嚴重, 而王大亮的愛車受損很輕, 人也沒事。 王大亮急忙下車查看, 對方車頭已經嚴重變形, 坐在駕駛室裡的人滿臉鮮血, 已經昏迷。 王大亮馬上打電話報警。 眼看情況危急, 王大亮就把傷患從駕駛室裡抬出來, 自己開車先把傷者送去了醫院。 傷者受傷很重, 但因為救治及時, 沒有生命危險。

聽到這個消息, 王大亮長出了一口氣。 可緊接著他又接到一個電話, 對方自稱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

說因為王大亮沒有保護好現場, 最多只能賠償80%的保險額。 聽了這話, 王大亮的心沉到穀底——自己的錢差不多都買了車, 現在手裡哪有餘錢?再說, 自己可是交了一萬多的全險啊!難道自己救了人, 還要蒙受經濟損失?當時的情況那麼緊急, 如果不先救人, 傷者恐怕會有生命危險啊!

王大亮想不通, 就找保險公司理論。 沒想到, 對方稱讓王大亮承擔20%已算是好的。 按規定, 車輛出險後未經處理駛離事故現場的, 一般按同等責任論處, 甚至可拒賠。

對方還說, 商業險一般是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的, 就本案而言, 王大亮開車救人的出發點是對的, 但也要注意保護好現場。 如未能及時保護事故現場, 交警部門處理時,

就可能加重肇事車主在事故中的責任, 從而出具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事故認定書。

後來, 王大亮又找到處理事故的交警, 交警給出的答覆大同小異。 交警解釋說:“最好在車裡安裝行車記錄儀。 如果沒有的話, 可以用粉筆、紅磚之類的東西標記一下位置, 也可以用手機拍幾張不同距離的照片, 花不了幾分鐘。 ”

聽了交警的話, 王大亮垂頭喪氣, 看來自己是賠定了。

不過, 交警的另一番話卻讓王大亮感到欣慰:“從自利的角度看, 還是救人優先。 即使對方存在過錯, 見死不救, 也不能擺脫自己的責任;如果能及時救活人, 還可減少自己將來的賠償責任和良心譴責。 ”

律師點評:

《先救人還是先保護現場》故事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 即交通事故中當保護現場和搶救生命發生衝突時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中,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 應當標明位置。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為人應當予以協助。

故事中, 王大亮顯然是因為搶救傷者而沒有保護好現場。 因此, 儘管看似有所疏忽, 但原則上無大錯, 則當應以無過錯責任認定, 依法可減輕責任。

當然, 我們在實際操作中, 也必須冷靜思考, 在不影響果斷救人的前提下, 盡可能留下標記或者拍照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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