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
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服官和被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別。 內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 最高的政務官, 是協助商王決策的“相”, 又稱“阿”、“保”、“尹”。 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 三公, 則是因人而設的一種尊貴職稱、並不常設。 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的史, 掌占卜的蔔、掌祈禱鬼神的祝, 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 武官之長的師長, 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
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 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 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 有百工之長的司工,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的同時, 還有勞役租“助”, 就是要求農人助耕公田(籍田), 收穫皆為統治者所得, 其比例約占農人收穫的十分之一。 殷紂王加征賦稅, 用以充實鹿台和巨橋。 商朝的政治理念是神權觀念籠罩下的政治思想, 商代統治者“尚鬼”、“尊神”。 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則, 就是依據上帝鬼神的意志治理國家。
法律
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展,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從商”, 這一論斷從一側面反映出商朝法制應該比較成熟了。
《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 而作湯刑”與夏朝一樣, 它也是後繼者為了紀念湯, 而以湯來命名他們的法典。
除了《湯刑》外, 還有《甘誓》 《盤庚》 《伊訓》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檔。
土地
商殷時期的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 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 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 由於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 所以在這種公社中, 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 《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的“惟助為有公田”、“同養公田”的“公田”, 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變而來, “同養公田”就是說公社的“公田”由公社農民來集體耕種。
賦稅
“公田”上的收穫物就作為交給奴隸主貴族的一種賦稅。 這就是孟子所說的“殷人七十而助”的“助法”。 這種助法, 按照孟子的看法, 就是畫地面為井字形,
所以, 孟子說:“助者, 藉也”。 中國古代文獻中的“藉”字應作“耤”, 後來誤作“籍”。 “耤”即“借”字, “耤”(強迫)公社農民的力量來為自己耕種叫做“耤”, 字從“耒”即表示其與農事有關。 所以趙岐《孟子注》雲:“藉, 借也, 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謂也。 ”鄭玄注《禮記·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稅”時也說:“藉之言借也, 借民力治公田, 美惡取於此, 不稅民之所自治也。 ”
國都
商朝五六百年間曾多次遷都, 都城中的多個都 在河南境內。 在河南的安陽市發現了殷墟, 其他地方也發現商朝文化遺存。 關於商朝的資訊多來自於其後面的周朝, 漢朝司馬遷的《史記》, 以及商朝金文和安陽甲骨文的記載。
安陽的殷墟遺址於20世紀上半葉被發現後, 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幾乎完全印證了司馬遷《史記》中所記載的商王世系, 殷墟發掘, 確證了中國商王朝的存在。 殷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文獻可考、並為考古學和甲骨文所證實的都城遺址。 在以前被普遍看作蠻夷之地的非中原地區, 如成都、廣漢為中心的三星堆文化, 湖南寧鄉的炭河裡遺址等出土的文物也證明, 在商時期的長江流域也存在發達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