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東江門蓬江法院對一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作出有罪判決, 鑒於被告人岑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 且有其他從重情節, 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50000元, 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加工相關職業。 一審判決後, 岑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從2015年3月份開始, 被告人岑某在自己租賃的蓬江區某批發市場商鋪內使用工業松香對豬頭皮、豬碎肉、豬肉等產品進行脫毛加工, 並將產品銷往中山市等地, 直至2016年1月13日被蓬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現場查處。
岑某在庭審中表示, 自己知道食品加工應當使用食用松香, 但自己考慮到工業松香的價格比食用松香便宜一半, 就鋌而走險實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