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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大眾拒擔責遭法院痛斥 宋清輝稱有失跨國公司水準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財鏡》記者採訪時說:“在判決書中的確很少看到類似這樣的表述。 一般情況下, 只有在企業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的後果, 在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 企業態度消極應付、甚至互相推諉或不配合, 有意給判決工作帶來拖延等情況下, 法院才會在判決書中譴責企業或涉案人缺乏社會責任和有違誠實守信。 ”而對於企業的表現, 宋清輝認為:“一汽大眾公司及經銷商在此案件中的表現, 根本不像一個大型跨國企業, 反而更像一個三流的企業。 ”

奧迪A4存缺陷致車主撞車死亡 一汽大眾拒擔責遭法院痛斥

北青網1月29日電一次酒後開車, 導致駕駛奧迪A4的張某意外死亡, 經鑒定, 其死亡與車輛的安全氣囊全部未打開有直接關係。 原本車禍的責任認定並不複雜, 但一汽大眾公司與經銷商陝西新豐泰博奧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陝西新豐泰博奧”)互相推諉致相關賠償久拖未決。


在張某去世兩年後, 該案終於塵埃落定。 近日, 媒體披露了法院做出“一汽大眾公司與經銷商陝西新豐泰博奧承擔80%的賠償責任”的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上述兩家企業的做法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則, 也與負責任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背道而馳。 ”

酒後駕車出車禍 氣囊未打開致其死亡

2015年7月25日淩晨2點35分, 張某酒後駕駛這輛奧迪A4外出時發生車禍, 當場死亡。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本次事故中該車正面氣囊具備了打開的條件, 而該車正面氣囊沒有打開, 說明系統工作不正常, 但無法確定是否存在缺陷。 未見車輛有改裝現象。 ”

據此, 張某母親吳某將車輛銷售者陝西新豐泰博奧與車輛生產者一汽大眾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退車退款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確認, 一汽大眾公司早在2014年10月29日就在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官網上發佈了“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進口奧迪A4和國產奧迪A4L汽車”的通知。 經銷商也承認死者張某駕駛的涉案車輛屬於該次召回範圍內的車輛。

但該車輛直到發生車禍, 並未被召回。

拒賠償 廠商與經銷商互相推諉

承受著喪子之痛的吳某沒想到, 看似並不複雜的交通事故, 卻讓她打了近兩年的官司。

一汽大眾並不想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其認為, 張某的死亡系飲酒駕駛操作不當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 與安全氣囊是否打開沒有因果關係。

《財鏡》注意到, 鑒定中心曾要求一汽大眾公司提供涉案車輛安全氣囊引爆條件及相關資料材料, 但一汽大眾公司未提供該車氣囊打開條件的設定數值(企業標準)。

一汽大眾不願擔責, 其經銷商陝西新豐泰博奧也不願意擔責。 據瞭解, 陝西新豐泰博奧為西北首家一汽-大眾奧迪品牌4S店, 其表示, 已通過群發短信、電話、通知公告等多種方式履行了召回義務。 但該經銷商卻沒有證據證明已通知了吳某或吳某之子張某。

由此, 此案進入了互相推諉並扯皮的膠著狀態。 張某去世兩年後, 該案終於塵埃落定。 日前, 媒體披露稱, 西安市中級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 判定一汽—大眾賠償吳某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44萬餘元,

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陝西新豐泰博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張某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 因安全氣囊全部未打開導致人死亡。 作為車輛生產商或銷售商, 在發現車輛安全氣囊存在產品缺陷時, 應當向消費者作出客觀、科學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並採取積極有效補救措施以防止損害發生, 但本案中的證據無法證明一汽大眾公司與陝西新豐泰博奧向吳某或張某盡到了義務, 導致出現張某事故中當場死亡的損害後果, 一汽大眾公司與陝西新豐泰博奧應當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

遭法院痛斥 專家:有失跨國公司水準

值得一提的是,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 一汽大眾公司與陝西新豐泰博奧作為生產商和經銷商, 在發生張某死亡的嚴重後果後,相互推諉,不積極履行其作為義務,致使訴爭糾紛拖延至今。上述兩公司互相推諉的做法,不僅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則,也與負責任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背道而馳。

《財鏡》注意到,該案件披露後,法院的判決獲得了法律界與民眾的好評,而涉事的一汽大眾公司則遭到了輿論的抨擊。

在北京律師張新年看來,法院在判決書中譴責涉事企業,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進行的說理之外的評述,既能夠提醒企業誠信經營,遵從市場秩序,又可以發揮司法的監督作用,是裁判文書改革的良好實施。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財鏡》記者採訪時說:“在判決書中的確很少看到類似這樣的表述。一般情況下,只有在企業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的後果,在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企業態度消極應付、甚至互相推諉或不配合,有意給判決工作帶來拖延等情況下,法院才會在判決書中譴責企業或涉案人缺乏社會責任和有違誠實守信。”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連大有律師也認為:“違誠實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則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等字樣的採用確是本案判決的一個亮點。判決書對判決的理由進行充分的展開不僅能說服訴訟雙方,也能起到法治宣傳的作用。”

而對於企業的表現,宋清輝認為:“一汽大眾公司及經銷商在此案件中的表現,根本不像一個大型跨國企業,反而更像一個三流的企業。”

“發生產品缺陷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企業本應秉持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態度積極化解糾紛,但本案中卻都相互推諉,不積極履行其作為義務,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在連大有看來,一汽大眾的表現令人失望。“企業提供符合安全的產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其對消費者和社會的基本責任。”原標題:奧迪A4存缺陷致車主撞車死亡 一汽大眾拒擔責遭法院痛斥

在發生張某死亡的嚴重後果後,相互推諉,不積極履行其作為義務,致使訴爭糾紛拖延至今。上述兩公司互相推諉的做法,不僅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則,也與負責任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背道而馳。

《財鏡》注意到,該案件披露後,法院的判決獲得了法律界與民眾的好評,而涉事的一汽大眾公司則遭到了輿論的抨擊。

在北京律師張新年看來,法院在判決書中譴責涉事企業,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進行的說理之外的評述,既能夠提醒企業誠信經營,遵從市場秩序,又可以發揮司法的監督作用,是裁判文書改革的良好實施。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財鏡》記者採訪時說:“在判決書中的確很少看到類似這樣的表述。一般情況下,只有在企業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的後果,在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企業態度消極應付、甚至互相推諉或不配合,有意給判決工作帶來拖延等情況下,法院才會在判決書中譴責企業或涉案人缺乏社會責任和有違誠實守信。”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連大有律師也認為:“違誠實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則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等字樣的採用確是本案判決的一個亮點。判決書對判決的理由進行充分的展開不僅能說服訴訟雙方,也能起到法治宣傳的作用。”

而對於企業的表現,宋清輝認為:“一汽大眾公司及經銷商在此案件中的表現,根本不像一個大型跨國企業,反而更像一個三流的企業。”

“發生產品缺陷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企業本應秉持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態度積極化解糾紛,但本案中卻都相互推諉,不積極履行其作為義務,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在連大有看來,一汽大眾的表現令人失望。“企業提供符合安全的產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其對消費者和社會的基本責任。”原標題:奧迪A4存缺陷致車主撞車死亡 一汽大眾拒擔責遭法院痛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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