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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接新時代新要求“耕保責任考核”制度再完善

記者觀察

本報記者 童彤

近日, 新修訂的《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1月3日印發實施, 這意味著, 2005年10月28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而伴隨《辦法》發佈實施引起關注的是, 修訂的背後透露出的我國耕地保護在新時代背景下的應對之舉。

為此,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日前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相關情況。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曹衛星介紹修訂背景時表示, 2005年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耕地佔用與補充情況開展考核。 他說,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 新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 我國的資源國情出現了新變化, 同時, 有關部門為更好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了職能調整, 需要對考核工作實施主體和考核內容進行完善。

必須承認, 我國有關耕地保護的相關考核機制歷來執行著最嚴格的審核制度, 畢竟, 耕地紅線是我國始終堅守的陣地, 不得逾越, 為此, 相關審核制度的發展脈絡也堪稱清晰和一脈相承。 而值得一提的是, 早在2011年, 我國就曾對省級政府耕保責任考核作出調整,

當年8月, 國土資源部將會同中組部、農業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家統計局等六部門首次開展2006年到2010年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其間最為引人注目的變化是, 中組部首次加入考核隊伍, 而“耕保責任考核”結果作為幹部換屆考察的參考依據也讓耕保責任考核坐實了“首長負責制”的貫徹與落地。

近年來, 中央召開的經濟工作會議和農村工作會議, 對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扎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 有關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不斷, 亦對耕地保護提出了一系列新論斷、新要求。

2017年1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提出,

要完善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 要完成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劃定工作, 嚴格保護耕地等部署要求, 明確了耕地保護工作的新目標、新任務。

曹衛星介紹, 這就需要考核工作進一步改進方法、完善內容、優化程式, 以適應新時代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革資源環境監管體制的需要。 顯然, 此次修訂《辦法》正是圍繞嚴格耕地保護、強化政府責任的基本要求, 立足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解決耕地保護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 對原考核辦法進行了修訂, 確保考核主體有抓手、考核內容有依據、考核標準更完善、考核結果能管用。

正所謂考核制度須首先確定被考核人, 為此, 《辦法》明確了考核實施主體。 完善了考核依據、主要物件、實施主體等內容。 其中, 《辦法》指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 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在記者看來, 圍繞耕地保護的討論, 不得不提的還是有對糧食安全的考核制度, 即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 應該說, 作為一項制度安排, 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亦早有淵源。 眾所周知, 我國素有“省長米袋子、市長菜籃子”的說法, 顯然, 此次耕地保護的責任考核明確“省長責任制”算是將糧食安全考核邊界再度明確上移至上游的耕地保護。

加大耕地保護與確保糧食安全, 這對於現階段特別是當前在新形勢下的國家糧食安全而言顯得尤為寶貴。 事實上, 我國近年來一直推進有關糧食安全戰略的調整, 而舉措也不斷更新。 從不斷降低勞動力成本和灌溉成本, 到積極推廣旱作農業技術, 從呼籲建立“農業保護區制度”確保耕地保護與城鎮化發展並行不悖, 到加快土地整治明確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首要目標, 從積極促進農業保險大有可為, 到嚴把儲糧關, 確保糧食安全, 等等。

需要重審的是, 此次《辦法》是耕保責任考核重新理順適應新時代新要求, 可以說, 這對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畢竟,明晰了省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權責和考核問責機制,對於我國有著明顯地域特點的耕地保護與糧食生產現狀而言,無異於抓住了解決糧食安全這一主要矛盾。

畢竟,明晰了省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權責和考核問責機制,對於我國有著明顯地域特點的耕地保護與糧食生產現狀而言,無異於抓住了解決糧食安全這一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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