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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告錯對象白忙活 法官建議找准對象再起訴

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法制網通訊員 羅鳳靈

海南省樂東縣某村民小組的村民認為其集體土地被政府部門徵用卻得不到補償款, 他們從信訪到訴訟忙活了一通, 維權仍未有個結果, 這是為啥呢?究其原因竟是“告錯了物件”。 近日, 經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法律釋明後, 該村民小組決定撤訴後找准物件再另行起訴。

2015年3月10日, 樂東縣某村民小組負責人陳某到樂東縣信訪服務中心上訪, 反映樂東縣林業局於2002年徵用該村民小組土地建林業站房屋, 但村民未得到土地補償款。 同年3月20日,

樂東縣信訪局作出《關於交辦陳某信訪事項的函》, 要求樂東縣政府征地辦調查處理、答覆信訪人, 並將處理結果函告信訪局。

由於樂東縣政府征地辦未作出調處及復函, 該村民小組便於2018年1月初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請法院判令樂東縣政府履行樂東縣信訪局所作《關於交辦陳某信訪事項的函》中提出的行政職責。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 信訪機構所作交辦的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 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 信訪人訴請法院判令樂東縣政府履行信訪局交辦的內容缺乏法律依據。 本案原告即該村民小組如果認為樂東縣林業局沒有依法發放征地補償款, 侵害其合法權益,

可以起訴樂東縣林業局, 要求林業局依法對其進行補償。

之後, 辦案法官依法對該村民小組進行法律釋明, 該村民小組于2018年1月底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 以另行起訴為由請求撤回本案的起訴, 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 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老百姓如何打好行政官司?

據該案的主審法官介紹, 在海南二中院審理的行政案件中, 每年都有幾十起案件因被告不適格等原因而被裁定駁回起訴, “無效官司”不僅浪費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 還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法官提示, 行政訴訟法對原告主體資格、被告主體資格、起訴期限、案件受理範圍、案件管轄等程式性要求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 法院在立案後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為更合法、合理、高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老百姓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 應該主動瞭解相關法律規定, 找准告訴物件, 通過正確、合理的途徑依法主張自己的訴求, 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最大程度上節約自身的時間、精力及其他訴訟成本, 也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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