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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出臺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

法制網南寧2月5日電 記者馬豔 通訊員党舒

記者今天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和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鄉村醫生的准入、待遇、考核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 只要“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書、鄉村醫生證書並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

均可向擬從業的村衛生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進入村衛生室執業。 建立健全對鄉村醫生的補償機制, 落實鄉村醫生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和基本藥物制度合理補償機制、完善鄉村醫生養老制度等, 是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的前提。 根據《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政策的要求, 《辦法》規定, 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 按規定享受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和基本藥物制度財政補助, 由醫保基金和個人付費共同負擔的一般診療費專案補助和其他財政補助;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中醫(專長)醫師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 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鄉村醫生相應職責義務的,
享有與鄉村醫生同等的權利和待遇。

採取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是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的有效途徑。 根據國家政策的要求和廣西當前的實際, 《辦法》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應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採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 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 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給予補助。

《辦法》還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開展對鄉村醫生工作業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準的定期考核。 對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考核, 還應當對其履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偽造統計資料騙取或者套取財政補助經費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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