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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闆自毀前程:從窩藏罪犯到非法持有槍彈、容留他人吸毒

法制網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西法

1月3號, 浙江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刑事案件,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窩藏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共計4種罪名, 分別判處林某、袁某等5人2年至7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其中僅一人被判處緩刑, 並處罰金1000元;沒收扣押在案的彈匣、瞄準器、消音器等涉槍物品;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02000元。

市政工程公司負責人, 窩藏罪犯埋惡果

該案中, 有3人均被法院判以2項及2項以上的罪名, 其中被告林某被起訴的罪名最多。 檢察機關依法指控其犯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林某系福建人, 案發前, 他在杭州經營著一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事業小有所成的他, 竟出資幫助犯罪嫌疑人逃跑。

2015年9月, 林某在明知公司員工歐陽甲系涉嫌打砸車輛被告人的情況下, 讓歐陽甲(另案處理)前往重慶等地以逃避公安機關偵查, 並先後給歐陽甲匯款100000餘元以資其逃逸。 之後, 歐陽甲又回到杭州, 與林某再次取得聯繫。

5人持槍打獵、4人吸食冰毒, 公安機關一鍋端

2016年5月21日淩晨, 公安機關在安徽省繁昌縣某酒店內抓捕在逃犯歐陽甲時, 發現同在該酒店的關係人林某和兩名楊姓女子、李某(後三人另案處理)在房間內吸食冰毒, 現場查獲到吸毒工具冰壺, 經檢測,

4人尿液均呈陽性。 同時, 和林某一同活動的袁某、馬某、歐陽乙三人均被公安機關控制。

經搜查, 公安機關在林某、馬某駕駛的車輛上查獲小口徑步槍2支、子彈395發。 後經林某交代, 公安機關在林某妻子處又查獲了7.62毫米口徑步槍1支, 子彈323發。

經杭州市公安鑒定中心鑒定, 3支槍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 所查獲的717發子彈全部為彈藥。

20日傍晚, 林某和歐陽甲、歐陽乙共同驅車前往安吉縣, 夜宿在林某妻子處, 並將兩支槍轉移至一樓房間內。 次日, 林某和歐陽甲、歐陽乙攜帶其中一支槍駕車前往安徽省繁昌縣, 與攜帶自有槍支、子彈的袁某、馬某入住當地某酒店, 準備一同打獵。 當晚, 林某和其他三名人員共同吸食冰毒, 被公安機關查獲。

購得槍支零件自行組裝, 2年售出3支槍

一同被抓獲的袁某, 是地道的杭州人, 33歲的他平時在某銷售服務公司工作, 因為從小喜歡槍支, 經常流覽槍支論壇。

檢察機關指控, 自2013年至2015年, 袁某通過網路形式, 共出售3支槍。 他自己的槍支、彈藥, 也是通過網路獲得。

作為袁某上家的張某, 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機關指控其犯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罪。

2018年1月3號, 西湖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判決:林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數罪並罰, 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 並處罰金1000元。 袁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 兩罪並罰, 執行有期徒刑7年2個月。 張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兩罪並罰,

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 歐陽乙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判處有期徒刑2年。 馬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判處1年6個月, 緩刑2年。

法官:這個案子給槍支愛好者提個醒

法官提示:在最後陳述階段, 5名被告一一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 社會上有大量對槍械有興趣的人, 這個案子應該給大家一個警示, 有相關愛好的, 一定要根據法律的允許克制自己的興趣, 不能非法買賣, 非法持有槍支。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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