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交罰款不予年檢”被指違法 專家:確實有違法治精神
央廣網北京2月5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 截至2017年底, 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億輛。 如此龐大數量的機動車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 即按照規定的期限到車管所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目前, 各地對機動車年檢通常都規定“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 而在年檢前集中處理違章行為也成了不少車主的“慣例”。 不過, “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的規定卻被指並不合法。 究竟是怎麼回事?
每當車主去車管所為自己的愛車辦理年檢時,
對於這條已經執行多年的“慣例”, 有人卻提出了質疑。 2015年1月, 河南安陽農民段立威向安陽市交警支隊所屬的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要求對其5輛車進行年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也認為,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 當《機動車登記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時,
2015年5月, 安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安陽市交警支隊拒絕年檢的行為違法。 交警支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同年9月,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實際上, 這一案件也並非個例。 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1月就曾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答覆, 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的規定清楚明瞭,
在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看來, 要求車主及時處理違章, 理由也是完全正當的, “交通違法也是違法行為。 作為公民, 有了違法行為, 及時主動地處理是對法律的尊重、是尊法守法的一種具體體現。 ”
一方面, 把處理違章作為年檢的前置條件與法治精神相悖, 另一方面, 交管部門確實也有執法的實際需要。 如何處理這一矛盾?周漢華認為:“要破解這個問題, 第一, 肯定需要堅持法治原則, 不能倒退。 道交法規定得很清楚, 長期無法解決就變成法律上的‘白條’, 一直掛在那, 這應該引起決策部門、監督部門的重視, 要真正體現法治的權威。 第二, 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不能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裡, 要儘快有效地提高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準, 不能把執法希望全部寄託在一個違反法律的車輛年檢制度上,比如可以通過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通過執法決定及時執行來解決,不能都等到車主上門卻不給車主辦(年檢)。”
最後,給予大家一個提示: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處理違章不能作為年檢的前置條件,但這也不能成為車主無故拖延、不處理車輛違章行為的藉口;年檢歸年檢,違章歸違章,兩者按規定不應該有必然聯繫,但兩者無疑都是車主應盡的義務;對於每一個公民而言,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門遵守法律的同時,自己首先也得尊法守法,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不能把執法希望全部寄託在一個違反法律的車輛年檢制度上,比如可以通過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通過執法決定及時執行來解決,不能都等到車主上門卻不給車主辦(年檢)。”最後,給予大家一個提示: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處理違章不能作為年檢的前置條件,但這也不能成為車主無故拖延、不處理車輛違章行為的藉口;年檢歸年檢,違章歸違章,兩者按規定不應該有必然聯繫,但兩者無疑都是車主應盡的義務;對於每一個公民而言,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門遵守法律的同時,自己首先也得尊法守法,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