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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醉駕”沒事?當心!大資料顯示:基本都定罪了!

醉駕入刑以來,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深入人心, 醉駕大幅減少。 但仍有一些人心存僥倖, 對“醉駕”的認識存在誤區。 有辦法可以逃避酒精檢測嗎?前一晚醉酒第二天可以開車嗎?今天小編就來和您聊聊隔夜醉駕的那些事。

“醉駕”的法律依據

201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醉駕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其中對“醉酒”的認定沿用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關於“醉酒後駕車”的規定, 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屬於醉駕。 這是一個單一的量化認定標準, 不論行為人的意識清晰程度和控制能力, 只要達到此標準就可以認定醉駕。 所以, “沒有喝醉不會被判刑”、“幹喝不醉, 駕車無罪”等說法都是錯誤的。

想逃避酒精檢測?不可能!

當前, 我國交警部門在處理醉駕時通常要對駕駛人員進行兩次檢驗, 即先進行呼氣檢驗, 若呼氣檢驗結果達到或者接近醉酒標準, 則還需要進行血液檢驗。 根據《關於辦理醉駕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行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行為人是否醉酒的依據。 但對惡意逃避酒精檢測的行為, 《意見》作了特殊規定:

一是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已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 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 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 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是否醉酒的依據。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應當認定為醉酒。

三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 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醉駕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對醉駕行為的懲罰, 有效防範風險。 以惡意逃避酒精測試的方法逃避法律追究, 將會產生不良示範效應, 不利於公眾利益的保護。 因此, 對於惡意逃避酒精檢測的行為, 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隔夜醉駕”行為如何認定?

對於“隔夜醉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關鍵在於對主觀故意的認定。 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可能處於醉酒狀態並駕駛機動車, 但不要求行為人準確認識到自己的醉酒程度。 對行為人“隔夜醉駕”的主觀心態認定, 要全面審查、綜合分析。 既要注重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又要注重分析行為人體態特徵、醉駕引發的後果、視聽資料、血液檢測鑒定意見等客觀證據。 若證據表明行為人基於當時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態、客觀條件, 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處於醉酒狀態,就應當認定其有醉駕的主觀故意。 事實上,人在醉酒後經過一定時間的休息,甚至隔夜休息後,體內的酒精含量仍然可能使飲酒者處於醉酒狀態,

因為血液酒精含量衰減是一個緩慢的過程。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 千萬不要有“喝酒隔夜就不是酒駕”的錯誤認識, 一定要慎之又慎。

“醉駕”犯罪案件的具體量刑

《關於辦理醉駕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從醉駕行為的危險性,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醉駕的後果和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等四方面規定了多種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具有從重情形的醉駕案件應當重點打擊, 判處較重的刑罰, 不得適用緩刑和免刑。 但在從嚴懲治醉駕的同時, 也要區別處理好酒精含量低、情節較輕的“醉駕”案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曾就“醉駕”犯罪審判中涉及的若干問題作了解答。

其中就指出對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 並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 可以適用緩刑;對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 不具有從重情節並且認罪的被告人可以適用免刑。

醉駕帶來的影響

醉駕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還要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且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 醉駕營運機動車的, 10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 並且終生不得再駕駛營運車。 醉駕者的工作也會受到牽連: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因醉酒而被刑事處罰的, 將被給予開除處分;勞動者因醉酒而被刑事處罰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醉駕導致自身傷亡的, 因屬於故意犯罪,即使參加保險,也不會獲得保險利益。因醉駕致使他人傷亡的,保險公司雖然要先于交強險範圍內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可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隔夜醉駕”實踐中基本上都定了罪!以下判例,均認定了危險駕駛罪,“隔夜醉駕”基本上都作為可從輕處罰的情節處理。

1、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0刑終125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查獲時間6時45分許)

2、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察刑初字第23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查獲時間16時20分許)

3、鞏留縣人民法院(2015)鞏刑初字第4號(喝酒直到次日淩晨1時許回家休息,後於10時15分駕駛時被查獲)

4、 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2017)甘0104刑初153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查獲時間9時許)

5、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2017)閩0521刑初255號(淩晨2時許在家中喝酒,9時55分許被查獲)

6、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3)開刑初字第0003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9時20分許被查獲)

7、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41號(晚上22時前喝酒結束,淩晨開車被查)

8、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14)紹越刑初字第350號(晚18時30分許喝酒吃飯,次日上午9時15分許開車被查獲,酒精度91mg/100m)

9、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4刑初233號(晚上被告人在家中飲酒,次日7時許開車被查獲)

1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2016)閩0504刑初120號(22時許在一農家菜館喝酒,後於次日10時開車被查獲,酒精度96.25mg/100ml。)

11、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6)閩0502刑初289號(21時許在酒店飲酒,次日上午8時許駕車被查獲,酒精度82.64mg/100ml)

因屬於故意犯罪,即使參加保險,也不會獲得保險利益。因醉駕致使他人傷亡的,保險公司雖然要先于交強險範圍內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可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隔夜醉駕”實踐中基本上都定了罪!以下判例,均認定了危險駕駛罪,“隔夜醉駕”基本上都作為可從輕處罰的情節處理。

1、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0刑終125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查獲時間6時45分許)

2、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察刑初字第23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查獲時間16時20分許)

3、鞏留縣人民法院(2015)鞏刑初字第4號(喝酒直到次日淩晨1時許回家休息,後於10時15分駕駛時被查獲)

4、 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2017)甘0104刑初153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查獲時間9時許)

5、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2017)閩0521刑初255號(淩晨2時許在家中喝酒,9時55分許被查獲)

6、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3)開刑初字第0003號(喝酒結束時間不詳,9時20分許被查獲)

7、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41號(晚上22時前喝酒結束,淩晨開車被查)

8、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14)紹越刑初字第350號(晚18時30分許喝酒吃飯,次日上午9時15分許開車被查獲,酒精度91mg/100m)

9、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4刑初233號(晚上被告人在家中飲酒,次日7時許開車被查獲)

1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2016)閩0504刑初120號(22時許在一農家菜館喝酒,後於次日10時開車被查獲,酒精度96.25mg/100ml。)

11、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6)閩0502刑初289號(21時許在酒店飲酒,次日上午8時許駕車被查獲,酒精度82.64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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