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未經相關部門認定並帶有貶義詞 損害名譽被判賠償
本報訊瀋陽某社區業委會成員于某等四人, 在社區多處張貼召開罷免業委會主任印某的通知, 其中含有貶義詞彙。
於某等四人則認為, 他們說的都是有證據可以證明的。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於某等四人被判給付印某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業委會成員貼罷免主任通知
主任起訴稱損害其名譽
印某與于某、李某、郭某、楊某是瀋陽市渾南區某社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和成員。
2017年1月, 於某4人在該社區南門、東門、通行的主要道路路口、單元門前等多處,
四人堅稱主任損害業主利益
稱有大量證據可證明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 于某、李某、郭某、楊某辯稱, 印某擔任主任期間, 具有明顯違法行為, 嚴重損害業主利益。
在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頒發的檔中,
法院認定對名譽造成損害
判四人賠償1000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于某、李某、郭某、楊某在環境較為固定的生活區域內多處張貼通知, 宣稱印某損害業主利益、存在違法行為, 而該通知表述的內容沒有經過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出具認定結論, 也沒有證據證明該通知中表述的內容真實存在, 該行為已經超出反映社區管理意見的合理範疇,
印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 未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應屬合理, 予以確認。
法院一審判于某、李某、郭某、楊某給付印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宣判後, 印某、于某、李某、郭某、楊某均不服, 提出上訴。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通知中有貶義詞 構成侵害名譽權
法官表示, 名譽是社會對個人的一般道德評價,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法律的保護。
隨著文明的發展, 社會對個人的道德要求普遍提高, 社會道德的內涵逐漸豐富, 任何破壞或者不當行為, 都無疑會給個人形成負面的社會評價, 甚至對個人繼續保有其善良的社會評價製造極大的障礙。
在今天特別宣導信用的時代, 個人信用的高低和有無愈發重要。 因此, 當事人在公共場合作出對他人的評價, 應當有確實的證據和相關部門的認定, 在主張自身權利時, 採取的方式要慎重。
于某、李某、郭某、楊某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出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 僅憑一己之見, 即對印某作出了否定性的負面評價, 且在張貼的通知中和在微信群聊中使用了帶有貶義性的詞彙, 對印某的名譽權已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