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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兩車追尾一言不合司機大打出手 圍觀群眾拉都拉不開

眼下車輛多了起來,行路難、車輛碰刮已司空見慣。 愛車“受傷”或因此耽誤行程本來就上火,而因此火上澆油再生“路怒”,互懟指責甚至大打出手,車損的事情沒解決,又被法律處罰,那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後果可想而知。

1月28日上午11時許,隋傑駕駛汽車在大海陽路被米科所駕車輛“頂”上了。

車輛被刮蹭,隋傑是受損車一方,可以說“理”在他這一面。 兩車主既可以私下協商解決,也可以走保險程式,哪知道隋傑說道:“我下車找撞我的車主理論,可能是兩個人說話都比較急,沒說兩句就吵起來了,我當時氣急了,拉開車門朝著他的面部揮拳打過去……”大潤發周邊,平時就人流湧動,這一開打,迅速招來眾人圍觀。

群眾趕緊將兩人拉開,被打司機米科拿起電話報了警。

米科撞了隋傑的車輛,即使不是故意但也失“理”,和和氣氣把事情解決了最好,而他這一急不要緊,拳頭跟著上來了。 被打後選擇報警維護自身權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這一點米科做的非常正確,哪知道……

米科說道:“報警之後我氣不過他打我,就過去找他,把他按倒在引擎蓋上……”

被群眾再次拉開以後,隋傑坐回車裡。 隋傑告訴民警:“我回到車上,他跟過來,隔著車門推打我的胸口,我真有些惱了,抓著對方的衣領我們摔倒在地上……”互掐在繼續,群眾第三次把二人分開。

米科表示:“我繼續找他理論,他這次直接下車,我們打在一起,直到員警趕來,把我們分開……”

一點小事,三次混戰。 目前,兩名嫌疑人均涉嫌毆打他人違法,米科被行政拘留7天罰款200元;隋傑在2017年8月20日因為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四款“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加重處罰”,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並處罰款500元。

(文中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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