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約車已經很普遍。 可是當發生交通事故時, 責任該如何認定呢?近日,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無錫首例引發訴訟的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但是法院卻判專車司機和專車平臺不用賠車禍死者家屬錢, 這是怎麼回事呢?
駕駛員華某平時開專車載客, 駕駛一輛神州公司登記所有的別克君越車。 2016年7月15日下午三點左右, 華某在手機上接收到了一條 “神州專車”向其發出的租車訂單。 沒想到, 華某駕駛該專車在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路人莊某不幸被撞身亡。
事故死者家屬隨後將駕駛員華某、神州公司、保險公司作為被告, 向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由保險公司按保險額度賠償16萬餘元, 而司機華某和神州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共同賠償保險額度不足的損失27萬餘元。 但被告神州公司辯稱, 原告無證據可證明華某是其公司的職工, 也就是說神州公司不用承擔共同賠償義務。
法院充分注意到, 專車的“網路接單”不同于普通計程車的“招手即停”, 認為可能存在其他法律事實, 便主動向華某調取了“神州專車”訂單, 並調查了其獲得駕駛該專車資格的途徑、日常駕駛收入的來源方式等, 結果發現, 華某實際是與福建優駕無錫分公司訂有勞動合同的專車駕駛員。 事故當天的客戶網路訂單也是由福建優駕無錫分公司派送給華某的。 據此, 法院依法追加福建優駕無錫分公司為本案被告, 重新開庭審理此案。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濱湖法院判決, 由保險公司按保險額度賠償原告169854元;判決福建優駕無錫分公司對保險額度不足賠付的剩餘全部損失165876元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並判決該公司返還華某個人墊付的搶救費8562元;同時駁回原告要求華某、神州公司共同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