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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1處區域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鑽天猴”、“地老鼠”等九類煙花爆竹禁放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收緊了口袋

“沖天炮、鑽天猴、地老鼠”等九類煙花爆竹禁放

風景名勝區等十一處區域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從2018年2月1日起, 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場所等11處區域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沖天炮”、“鑽天猴”、“地老鼠”等九類煙花爆竹被列入禁燃放“黑名單”。

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是社會管理的實際需要、社會文明進步的趨勢所向、人民群眾的期待。 近年來, 由於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不僅影響了公共安全, 而且給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了極大損失。

同時, 煙花爆竹燃放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也不容忽視, 全社會對控制煙花爆竹燃放、改善空氣品質的呼聲強烈。 全市各職能部門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能夠各司其職、相互配合, 在規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行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就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際而言, 還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做進一步細化, 增強可操作性。 以理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體制, 規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行為, 防止、減少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7 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並已公佈, 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燃放實行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區域、時間、種類, 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縣區實際情況確定並及時通告。

禁放範圍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周邊具體範圍:

由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確定、設置明顯禁止燃放警示標識, 並負責管理和維護。

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場所;

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安全保護區;

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氣象探測、熱力供應設施區;

幼稚園、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療養院;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機關單位;

酒店、賓館、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舉辦慶典、祭祀、朝拜、演出、展覽、賽事、展銷等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經貿活動場所;

公園、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城區橋樑、過街天橋、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場所等十一處區域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將對未經許可生產煙花爆竹製品或者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超期限經營煙花爆竹的;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煙花爆竹經營者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等10類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禁止的行為

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包括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等燃放或者向外投擲燃放;

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院落、柴堆、草垛、在建工地、樹木、窨井等投擲燃放;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行為都是《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明令禁止的行為。

拉炮、摔炮、砸炮等氯酸鹽產品以及擦炮、打火紙等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

藥量超過20克(單珠藥量超過2克) 的吐珠類產品;單筒內徑大於30毫米規格的小禮花類組合產品;

單藥量超過10克的火箭、超過9克的雙響以及單發藥量超過5克的旋轉升空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單個藥量超過1克的黑藥鞭炮;

“沖天炮”、“月旅行”、“鑽天猴”、“地老鼠”等無規則運行軌跡的產品;

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種等九類煙花爆竹被列入禁止燃放“黑名單”。

在天水, 人們在重大節日或者重要活動上都有燃放煙花爆竹的傳統習俗和生活習慣, 但造成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問題等弊端遠遠大於其營造的喜慶氣氛。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了本市實行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制度,並規定了禁止燃放的場所、種類、行為和事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具備可操作性的制度,既滿足人民群眾在節慶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的精神需求,又可以將噪音、大氣污染、人身傷害和火災事故等負面效應控制在較低水準。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了本市實行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制度,並規定了禁止燃放的場所、種類、行為和事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具備可操作性的制度,既滿足人民群眾在節慶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的精神需求,又可以將噪音、大氣污染、人身傷害和火災事故等負面效應控制在較低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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